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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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機密保護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
  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應經核准。
  二、國家機密攸關國家安全或利益,若涉及國家機密之人員任意出境,
      在外恐易發生洩漏國家機密之情事,將造成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
      損害,故依現行作業方式,明定該等人員之出境,應經其(原)服
      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審酌其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
      後據以准駁。如其涉密不深或無發生洩密之虞,自應予准許。
  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三年期間,得由國家機密核定機關視情形予以縮
      短或延長,以保持彈性,爰設第二項之規定。
2. 入出國及移民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國民入出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國。但居
  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
  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國防部或其授權之單位核准。
  第一項入出國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