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績優保密督導官選拔表揚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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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績優保密督導官樹立典範,增進責任
    感與榮譽心,提升國軍保密及安全維護工作績效,確保機密資訊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選拔對象:
    實際擔任保密督導官工作一年以上之國軍各級現職保密督導官(含公
    務人員)。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選拔事蹟:
    選拔事蹟以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擔任保密督導官之工
    作績效為基準。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四、選拔基準與限制:
  (一)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隸屬單位薦報績優保密督導官:
        1.執行對敵工作或維護單位純淨安全,著有特殊功績,於年度內
          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2.參加重大軍事演訓,執行有關保密安全維護工作,著有特殊功
          績,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3.對國軍保密、資訊裝備管理工作,管制情形良好,有特殊績效
          ,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4.協助上級執行保密安全維護工作,有效防範洩密違規事件,著
          有特殊績效,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5.執行機密維護工作,防範洩密案件發生,著有特殊功績,於年
          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6.熟諳保密安全維護相關法令,執行單位之保密宣教工作,或從
          事學術研究,著有特殊功績。
        7.其他致力於保密工作維護職責,獲有勳獎(章、狀),足資為
          模範。
  (二)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候選:
        1.參選人最近三年考績,軍職人員綜合評鑑考評「思想」、「品
          德」均為「乙上」以下,公務人員綜合考評均為「丙」以下。
        2.參選人最近三年,曾因違犯洩密違規事件,受申誡以上處分。
        3.參選人曾因品德不良或其他違反紀律事件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
          上之懲戒或懲罰。
        4.年度內所隸單位肇生洩密違規案件。
        5.年度內所隸單位肇生洩密違規案件,隱匿未報或延誤處理時效
          ,致影響軍譽者。
〔立法理由〕
為鼓勵所屬同仁持續精進保密督導官工作,不限定不得連續獲獎,對工作
績優者,彰顯其公平性,故刪除該項規定。

五、選拔方式:
  (一)選拔名額:
        區分各司令部、本部及參謀本部幕僚單位、本部直屬機關(構)
        、部隊及軍事院校(以下簡稱各單位)依分配名額選拔(如附件
        一)。
  (二)薦報單位應造具薦報名冊,並檢附具體事蹟表及佐證資料各一式
        五份,於實施選拔年度之一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薦報(如附件二)
        。
〔立法理由〕
一、配合組織調整,修正選拔名額之單位名稱。
二、配合法制作業體例,將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小寫。

六、編組職掌:
    為完備國軍保密督導官選拔作業,本部由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
    局)為計畫、指導單位,納編相關聯參編成評選會辦理評選作業。政
    戰局保防安全處負責計畫執行,並編成資料審查小組,辦理各單位薦
    報參選人員之資料審查作業。其編組及職掌如下(如附件三):
  (一)評選會: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六人。召集人由政戰局副
        局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政戰局保防安全處處長擔任;委員由總督
        察長室軍紀督察處處長、法律事務司(以下簡稱法律司)法規研
        審處處長、政務辦公室(以下簡稱政辦室)文書檔案處處長及參
        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人事勤務處處長、通
        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通次室)資通安全處處長、人
        事室科長擔任。
  (二)資料審查組:
        由政戰局保防安全處副處長、科長擔任組長及副組長,納編本部
        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法律司法規研審處、政辦室文書檔案處
        及參謀本部人次室人事勤務處、通次室資通安全處、人事室等單
        位業管承參,針對各單位呈報複選人員之具體事蹟表及佐證資料
        實施書面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四)。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七、獎勵表揚:
  (一)當選國軍績優保密督導官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整,並配合
        本部月會時機,恭請部長頒發表揚;另於莒光園地節目,製播表
        彰獲選人員。
  (二)未獲選本部績優保密督導官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議獎。
  (三)選拔表揚期間,本部及各司令部得運用國軍(軍種)刊物,配合
        實施專題報導。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八、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應依據本要點結合單位特性,訂定執行作法,逐級辦理績
        優保密督導官選拔,評選最優者,薦報參加本部績優保密督導官
        選拔;辦理情形,本部列為年終督考之事項。
  (二)國軍績優保密督導官評選總分,採文書保密占30%、通資保密占
        30%、保密工作占40%方式配分,如績分相同時,以執行保密事
        蹟總分最高者獲選。
  (三)國軍績優保密督導官,為保密督導官之最高榮譽,各級應秉持寧
        缺勿濫原則從嚴評選,逐級考核,驗證具體績效,如有呈報不實
        情事或經本部查獲不符合資格者,除剔除員額,不予遞補外,並
        檢討薦報單位疏失,及追究其單位主官(管)考核不實之責。
  (四)凡薦報評選至公開表揚期間,參選人或所隸單位發生洩密或重大
        違法(紀)事件,或有第四點第二款不得列入候選情事者,一律
        取消參選或當選資格,並由成績次順位者遞補。
  (五)各級單位對獲選之績優保密督導官之歷練、受訓及晉任等,均應
        列為優先檢討。
  (六)各單位選拔員額分配,本部得依當年度保密工作執行實況適時檢
        討,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調整。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