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院﹞)辦理教師人事業務有所依據
,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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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人員於任何時間均應保持行政中立,並服從指揮、奉行命令,不
得違法(未奉核准)參加政治活動(包含候選、參加政黨活動或提供
之職務)或串聯成立社團、學(協)會、組織或參加集會遊行等活動
,違反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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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有教師編制之各校(院),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
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資格或具中等學校教師任用
資格之專任教師及兼任教師。
(二)撫卹給與: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發給之年撫卹金。
(三)退休給與: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發給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兼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
。
(四)領受人:指支領退休給與之人員或撫卹給與之遺族。
(五)查驗機關:指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
法務部、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配合總統制定公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廢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爰修正第二款及
第三款援引之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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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聘任處理原則:
(一)專任教師須符合編制員額,並經各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始准依第十八點之程序辦理進用。
(二)各校(院)通識教育中心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經國防
部(以下簡稱本部)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依
第十八點之程序辦理進用。
(三)各校(院)依下列資格條件辦理教師聘任之建議:
1.任大學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
上資格;專科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應具有碩士學位或講師
以上資格。
2.新聘文職教師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近三年應至少於 SCI
或 SSCI期刊發表一篇論文,或於TSCI、TSSCI、THCI期刊發
表二篇論文;通識、藝術、新聞、體育專長領域者,應於具
雙向匿名審查機制期刊發表三篇以上論文。
3.中等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
4.具碩士學位及部隊實務經驗之現階上尉或少校績優軍官,得
遴派至各基礎學校擔任講師職務,其編制數不得逾各學校教
師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且任期以二年至三年為原則。相關
遴選規定由各校訂定後報本部審定實施。
5.特殊專業性課程,經公開招聘後,未達聘任師資標準時,經
專案呈報權責單位核定後,得進用次低階學歷或資格之師資
。
6.符合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定資格之專業技
術人員,並經權責單位核定者。
7.各校(院)通識教育中心得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
學辦法相關規定聘請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由各校(院)長或通識中心主任檢討專業課程師資需求,報
請校(院)長及權責單位同意,呈報本部核定後,由本部辦
理師資徵選(徵聘)作業及資審作業,組成教師資格審查委
員會,完成資格審查,審議通過後,交由各校(院)依聘任
程序報請權責單位核定,於每年二月及八月聘任之。
8.各校(院)聘任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逾該校(
院)教師編制百分之一(未達一員以一員進用),以滿足課
程實需。
(四)生效日期以實際到校日期為準。
(五)文職教師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於各類期刊發表之論文均應與其
任教領域相關。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四目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為符法制用語,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款第二目「(含)」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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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資格審查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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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薪俸及加給,辦理換算薪給支給如下:
(一)行政院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二)教育部頒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三)各校(院)得依行政院頒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
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調整各級教師待遇之加給部分,
調整審查標準由各校研訂後報部審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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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依實需設立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各校(院)通識教育中心
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徵選(徵聘)及資審作業;各校(院)應
設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晉級、停
聘、解聘、不續聘、調職(軍職教師調職由各校(院)人評會審議,
教評會僅審查軍職教師之教師任用資格)、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等
事宜;設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教師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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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及運作方式,分
別由本部及各校(院)依教育相關法規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自訂
;各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呈報本部
或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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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組織及任期:
(一)申評會組織由各校(院)自行訂定之。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如任職期間有失職情事或
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事故出缺時,得由各校(院)自行
選員遞補,惟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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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評會會議、申評會會議召集:
(一)教評會會議召集:
1.大學、專科學校: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並以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校長視需要召集,並以校長為主席,
校長缺席時,以教育長為主席。
(二)申評會會議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由召集人於
二十日內完成召集,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
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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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院)權責:
(一)新聘教師之資格查驗及敘薪建議。
(二)教師聘任程序處理(教師經歷證件、著作及各種人事資料蒐
集、建議聘任、填發聘書及報請資審等)。
(三)教師升等、晉級之建議。
(四)教師帶職帶薪、留職停薪、解聘、停聘及職務調整之建議。
(五)教師國外講學研究或國外進修案件之審擬呈報。教師公餘自
費進修由學校核定,並副知權責單位。
(六)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審擬呈報。
(七)教師人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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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司令部權責:
(一)所屬校(院)教師聘任、職務調整、停聘、帶職帶薪、留職
停薪及解聘之核定(備)。
(二)所屬校(院)教師升等、晉級之核定(備)。
(三)所屬校(院)教師國外講學研究或國外進修案件之審查及核
轉、國內進修案件(公餘自費進修除外)之核定及所屬校(
院)權責案件之備查。
(四)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審核及核轉。
(五)所屬校(院)教師人事業務之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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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防部權責:
(一)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之分級、組成、運作方式、功能、審議
結果。
(二)各校(院)通識教育中心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徵選(
徵聘)及資審作業。
(三)各校(院)教師聘任和聘期之視察、督導、資審、審閱、審
議、建議、查驗,與直屬校(院)教師聘任、職務調整、停
聘、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及解聘之核定及各司令部、各直屬
校(院)權責案件之備查。
(四)直屬校(院)教師升等、晉級之核定、改敘薪級及各司令部
權責案件之備查。
(五)各校(院)教師國外講學、研究、進修或直屬院校國內進修
案件(教師公餘自費進修除外)之核定及各司令部、各直屬
院校權責案件之備查。
(六)各校(院)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核定。
(七)各司令部及各校(院)教師人事業務之訪問及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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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教師編制原則:
(一)各校(院)以軍職教師佔教師總編制數百分之六十五、文職
教師佔教師總編制數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並逐年調整達成
目標;國防大學所屬各學院軍文職教師比例採個別計算。
(二)各校(院)通識教育中心文職教師,以佔該中心教師總編制
數百分之九十為上限,並採一退一補方式辦理。
(三)專任教師之聘任,以編制律定軍種別為「通用」、官科或類
別為「特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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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編制教師現員不足或出缺,得由各校(院)聘任適當人選建議報部
核定。但各校(院)須符合編現合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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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新聘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部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或各校(院)教師評審會
召開會議,就擬聘人員證件或著作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交
人事單位完成查核並簽註薪級後,依聘任程序報請權責單位
核定聘任。
(二)複審: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於核定聘任起三個月內由
各校(院)人事單位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請審(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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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以著作送審之新聘教師,在職三年如未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應即
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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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專(兼)任教師聘任之程序:
(一)各校(院)檢具下列資料,依隸屬系統建議權責單位核定。
1.專任教師之聘任:
(1)新聘專任教師建議表。
(2)新聘專任教師資料卡。
(3)學歷證明或教師證書。
(4)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2.兼任教師之聘任:
(1)新聘兼任教師建議表。
(2)履歷表。
(3)教師證書或學歷證書。
(4)各系、所、組、科授課時數統計表。
(5)服務單位同意函。
(6)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二)國防部及各司令部對核定聘任之專任教師應賦予「聘任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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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專任教師職務調整,由各校(院)檢具下列資料,依隸屬系統建議
權責單位核定:
(一)專任教師職務(缺)調整建議表。
(二)教師評審會紀錄。
(三)學歷證明或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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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專任教師年度晉級須合於下列條件,由各校(院)於每年七月底前
檢具專任教師晉級名冊,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核定。
(一)連續任教滿一年以上。
(二)符合各校(院)自訂之教學評量標準(大專院校)或教育部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中等學校)。
(三)支薪未達本職最高薪級者(含年功薪)。
前項晉級每年以晉一級為限,生效日期以八月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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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專任教師升等須合於下列條件,由各校(院)檢具教師升等建議
表、教師證書、教師評審委員會記錄,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
核定。
(一)經教育部資審合格後,擔任本職定期教務年資屆滿。
(二)符合各校(院)自訂之教學評量標準。
前項生效日期依照教育部核頒證書內年資起算之當月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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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專任教師升等,如未達升等後最低薪級者,得同時建議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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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由各校(院)檢具教師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建議表,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核定。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職,其
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者。
有前項第六、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者,始得辦理解聘(報請核定
時檢具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應依教師法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報請
核定時檢具公立醫院證明)。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一項之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權責單位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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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因組織變更裁減員額之「超額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各校(院)訂定「超額教師疏處規定
」辦理退休。
(二)不符退休規定者,依行政院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由各校(院)依隸屬系統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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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專任教師國外講學、研究或進修,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
法辦理,由各校(院)檢具下列資料,依隸屬系統報由國防部核
定:
(一)出國人員簡歷冊。
(二)聘任教師申請出國同意書。
(三)教師證書。
(四)入學許可(以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為限)。
(五)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六)出國人員忠貞品德查核資料。
(七)契約書。
專任教師國內進修、研究,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辦理
,並由各校(院)檢具下列資料,依隸屬系統報由國防部或各軍
司令部核定:
(一)國內進修、研究人員簡歷冊。
(二)教師證書。
(三)入學許可(以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為限)。
(四)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五)進修人員忠貞品德查核資料。
(六)契約書。
專任教師具教授資格者,連續在軍事學校任滿七學期以上,得申
請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休假進修或研究一學期;任滿七年以上,
得申請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休假進修或研究一學年,並得以半年
為單位分段休假。但休假進修或研究時間應與學期一致,以利課
程安排。
申請休假進修或研究前經本部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在國內外
進修、研究、借調之時間,不納入前項得休假進修或研究時間。
申請休假進修或研究,其研究計畫審查作業由各校依任務屬性訂
定。
各校(院)應檢具下列資料,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核定:
(一)教師證書。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三)教師休假進修或研究管制紀錄。
(四)研究計畫。
各校(院)應將受理之休假進修或研究之申請案,送該校(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依其會議決議通過之教師帶職帶薪、留
職停薪或不同意進修研究辦理。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申
請案時,應考量教師之休假進修或研究,不得影響教學任務及學
生受教權。
講學、研究或進修之申請、研究計畫之審查、期中、期末研究報
告之評審,由各校依專業領域、師資人力調配等,研訂具體管制
措施後,依隸屬系統呈國防部審定或由各司令部審定。
申請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講學、進修或研究之教師,應遵守下列
規範:
(一)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如附件),約定下列事項:
1.講學、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
2.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
3.違反本規定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
強制執行。
4.其他與講學、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
(二)教師帶職帶薪講學、進修或研究者,其返回原校服務之義
務期間(以下簡稱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留職停薪講學、進修或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
停薪之相同期間。
(三)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介聘或再申請
講學、進修或研究。
(四)教師講學、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講
學、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
,不得拖延。
(五)教師講學、進修或研究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
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講學、進修或研究
契約之約定,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或研
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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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專任教師之退休及撫卹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辦理。
專任教師之退休及撫卹作業權責如下:
(一)審定作業: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辦理領受
人資格審定作業。
(二)發放作業: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辦理專任教師退休給
與;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撫卹給與作
業。
(三)查證及追繳作業:各軍事校(院),辦理領受人之消極資
格查證及溢領追繳作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二。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屬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該項序文並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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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文職教師舊制年資退休及撫卹給與,由國防部依學校教職員退休
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審定,退休給與發放作
業程序由作業權責單位另定之。
退休及撫卹給與發放後,查證及追繳作業權責單位發現領受人有
喪失或停止領受情形,而未主動繳還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
返還範圍,並通知領受人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依行政執法
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領受人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依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
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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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教師經核定聘任,應以聘任之教師職務,由各校(院)發給聘書
,聘書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惟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初聘為
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
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會委員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
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長期聘
任聘期一次不得超過四年。
教師受聘後應即填具志願書,除合於解聘、停聘條件外,聘約期
滿應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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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之聘任,應合於下列規定,並須
於呈報建議表內註明,以憑審核。
(一)該課程授課時數不足聘任教師規定之時數者。
(二)無法聘足編制內專長之專任教師者。
(三)某一專門或技術性課程,在現有專任教師內,確無適員可
以講授者。
(四)所有課程已按規定分配現有教師,仍有多餘課程無人擔任
者。
(五)奉核定每月兼課鐘點費限額內能支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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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專任教師凡申請帶職帶薪、留職停薪者,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並依隸屬系統由權責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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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聘任教師業務督考,由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依權責行之,必要時
得實施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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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妥為保管,以備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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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聘任教師之獎懲、婚姻、休假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入出境依
本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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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教師聘任或升等案件,經核定後,如申復更改較高等別或薪級時
,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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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現役軍官派任軍事學校教師規定事項如下:
(一)須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教師資格標準及本部核定師
資培訓全職進修者。
(二)合於派任教師之現役軍官,任教期間待遇比照教育人員支
給,並停發軍職待遇(含考績獎金)。但仍保留現役軍人
身分,並計算其軍職年資。
(三)派任期間,教師資格升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辦理。
(四)派任任期,以二年至四年為原則,經主管考核合格,得依
教學需要循專業發展,不受任期之限制。
(五)派任期間如需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時間在一年以上者,
應開除現職教師底缺,以入學學員身分受訓。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刪除現行規定第五款之「(含)」文字,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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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現役軍職教師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始可轉任文職教師。轉任文
職副教授者,近三年應至少於 SCI(或SSCI)期刊發表一篇論文
,或於 TSCI、TSSCI、THCI期刊發表二篇論文,通識、藝術、新
聞、體育專長領域者,近三年應至少於具雙向匿名審查機制期刊
發表三篇論文,以上論文內容應與任教領域相關。其轉任規定由
各校(院)自訂,依隸屬系統報部核定。
〔立法理由〕 刪除現行規定之「(含)」文字,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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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教師自行辭
聘教務者,報請核定時,檢具學校同意及個人請辭教務切結證明
(附個人資料卡),依隸屬系統報由權責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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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一)為提升教師學術研究能量,各校院應鼓勵所屬教師踴躍投
稿,並依國軍軍事校院教師(官)發表指標性學術期刊論
文獎勵要點規定辦理獎勵。
(二)各校(院)應按下列作法,專任教師聘任後升等考核,以
提升教師教學研究品質:
1.初聘之專任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應於聘任後六年內
通過升等,未通過者,應於二年內再申請升等審查,仍
未通過者,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並納入各校院教師聘任
作業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報國防部備查。
2.前項規定於教師升等後之考核準用之。
3.各校院針對現任滿八年仍未通過升等之專任講師、助理
教授、副教授,應於每年最後乙次校務會議中檢視其未
升等原因,並給予必要之協助與輔導。
4.教師每年至少應於具雙向匿名審查機制之期刊發表二篇
論文。
5.前四款規定之作法均應納入校務會議管制辦理,並將會
議紀錄呈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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