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0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126712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4點、第26點、第35點、第3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國防部睦睽字第0940004898號令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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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國防部選返字第0950000535號令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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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國防部選返字第095000996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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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國防部國力培育字第099000205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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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5001331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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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6000067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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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6001736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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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8000927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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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08001736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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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0026592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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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0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126712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4點、第26點、第35點、第3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日訂定生效,曾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
。茲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與配合總統制定公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撫卹條例」、廢止「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爰修正本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撫卹及退休給與之法律依據,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修正規定第三點及第二十六點)。
二、依法制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三十五點及第三
    十六點)。
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修正規定第二十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有教師編制之各校(院),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
          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資格或具中等學校教師任用
          資格之專任教師及兼任教師。
    (二)撫卹給與: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發給之年撫卹金。
    (三)退休給與: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發給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兼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
          。
    (四)領受人:指支領退休給與之人員或撫卹給與之遺族。
    (五)查驗機關:指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
          法務部、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配合總統制定公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廢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爰修正第二款及
    第三款援引之法律名稱。

四、教師聘任處理原則:
    (一)專任教師須符合編制員額,並經各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始准依第十八點之程序辦理進用。
    (二)各校(院)通識教育中心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經國防
          部(以下簡稱本部)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依
          第十八點之程序辦理進用。
    (三)各校(院)依下列資格條件辦理教師聘任之建議:
          1.任大學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
            上資格;專科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應具有碩士學位或講師
            以上資格。
          2.新聘文職教師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近三年應至少於 SCI
            或 SSCI期刊發表一篇論文,或於TSCI、TSSCI、THCI期刊發
            表二篇論文;通識、藝術、新聞、體育專長領域者,應於具
            雙向匿名審查機制期刊發表三篇以上論文。
          3.中等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
          4.具碩士學位及部隊實務經驗之現階上尉或少校績優軍官,得
            遴派至各基礎學校擔任講師職務,其編制數不得逾各學校教
            師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且任期以二年至三年為原則。相關
            遴選規定由各校訂定後報本部審定實施。
          5.特殊專業性課程,經公開招聘後,未達聘任師資標準時,經
            專案呈報權責單位核定後,得進用次低階學歷或資格之師資
            。
          6.符合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定資格之專業技
            術人員,並經權責單位核定者。
          7.各校(院)通識教育中心得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
            學辦法相關規定聘請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由各校(院)長或通識中心主任檢討專業課程師資需求,報
            請校(院)長及權責單位同意,呈報本部核定後,由本部辦
            理師資徵選(徵聘)作業及資審作業,組成教師資格審查委
            員會,完成資格審查,審議通過後,交由各校(院)依聘任
            程序報請權責單位核定,於每年二月及八月聘任之。
          8.各校(院)聘任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逾該校(
            院)教師編制百分之一(未達一員以一員進用),以滿足課
            程實需。
    (四)生效日期以實際到校日期為準。
    (五)文職教師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於各類期刊發表之論文均應與其
          任教領域相關。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四目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為符法制用語,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款第二目「(含)」文字。

二十六、專任教師之退休及撫卹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辦理。
        專任教師之退休及撫卹作業權責如下:
        (一)審定作業: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辦理領受
              人資格審定作業。
        (二)發放作業: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辦理專任教師退休給
              與;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撫卹給與作
              業。
        (三)查證及追繳作業:各軍事校(院),辦理領受人之消極資
              格查證及溢領追繳作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二。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屬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該項序文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十五、現役軍官派任軍事學校教師規定事項如下:
        (一)須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教師資格標準及本部核定師
              資培訓全職進修者。
        (二)合於派任教師之現役軍官,任教期間待遇比照教育人員支
              給,並停發軍職待遇(含考績獎金)。但仍保留現役軍人
              身分,並計算其軍職年資。
        (三)派任期間,教師資格升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辦理。
        (四)派任任期,以二年至四年為原則,經主管考核合格,得依
              教學需要循專業發展,不受任期之限制。
        (五)派任期間如需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時間在一年以上者,
              應開除現職教師底缺,以入學學員身分受訓。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刪除現行規定第五款之「(含)」文字,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
    二。

三十六、現役軍職教師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始可轉任文職教師。轉任文
        職副教授者,近三年應至少於 SCI(或SSCI)期刊發表一篇論文
        ,或於 TSCI、TSSCI、THCI期刊發表二篇論文,通識、藝術、新
        聞、體育專長領域者,近三年應至少於具雙向匿名審查機制期刊
        發表三篇論文,以上論文內容應與任教領域相關。其轉任規定由
        各校(院)自訂,依隸屬系統報部核定。
〔立法理由〕
刪除現行規定之「(含)」文字,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