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大學學生研究生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所有條文

第一篇   總則
一、本校學生研究生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依據軍事教育條例、大學法
    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
    規則、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依本學則處理學生、研究生之學籍及其有關事宜,本學則未規定
    者,依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本學則所稱學生、研究生定義如下:
    (一)學生:入學接受大學教育之軍費生及自費生(含其他單位委託
          代訓生)。
    (二)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軍費生及自費生。

第二篇   權責
四、本校每年招收學生、研究生之員額,由國防部核定之。

五、本校學生、研究生之休學、復學、轉系(組)、延修、降班、退學、
    雙重學籍、開除學籍等事項,由校部核定,並陳報國防部備查。

六、本校學生、研究生之獎懲核定權責依本校學生研究生獎懲實施規定辦
    理。

七、本校學生由國防部組織招生委員會統一辦理招生事宜;研究生由本校
    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並擬訂公開招生規定,陳報國防部核
    定。

第三篇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
第一章   入學
八、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二十年;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前項學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
          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
          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用語。
二、配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各款酌作文字
    修正。

九、外國學生依國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申請入學者,不受前點第一款
    之限制。

十、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學校等畢業,或合於教育部法令規
    定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經國防部核定之招生規定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十一、經合格錄取之學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
      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證明,得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
      多延期七日入學。

十二、學生入學報到時,應繳驗畢業證書、照片及身分證明等有關文件,
      並填具志願書(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志願履行
      招生簡章所定之最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
      證人出具保證書,保證發生賠償義務時,連帶負責賠償。
      前項繳驗之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冒用、塗改等情事,一經查證
      屬實,取消入學資格;在學期間發覺者,開除學籍,除由學校通知
      其法定代理人外,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畢業後始發覺者,除註銷
      其畢業資格外,並繳銷其畢業證書。

十三、學生(含自費生、代訓生)除因病、傷(因重病、重傷需長期療養
      ,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無法入學者,應
      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證明,向所屬
      學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由各院呈請校部轉呈國防部,經國防部核
      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
      合格或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

十四、本校基礎教育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
      ),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新生訓練,並持
      有相關結訓證明文件者,經校部核准免訓之學生,不在此限。各年
      級學生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育、
      體能戰技訓練等課程與教育時間、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核基準
      、考核程序及評鑑方式等事項,應於各年班教育計畫內明定。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十五、自費學生(含代訓學生)入學後生活作息、管理、服裝、修業期限
      、教育(包括學年教育)、訓練(包括新生訓練、寒暑訓)內容與
      軍費學生完全相同,並按本校各學院教育計畫辦理。

十六、自費學生(含代訓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各項費用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軍費生基準,於每學期註冊時,一
            次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學生主、副食支給基準,按月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服裝製作支給基準,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收取;貸與品畢業或離校前按規定繳還,如貸與品欠繳
            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收取。
      (四)學生平安保險費:以投保公司費率基準於每學年註冊時,一
            次收取。

十七、學生(含代訓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內,到校辦理註冊手續;逾期未
      完成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學生若因故不克如期註冊,應依
      照規定請假,請假以七日為限;逾請假期限未完成註冊手續者,應
      予退學。

十八、自費學生(含代訓學生)每學期註冊日期及應繳各項費額,於每學
      期開學前公告之。

十九、自費學生(含代訓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應於期限內完成申請程序
      。不符申貸條件者,應於通知後一週內辦理繳款完成註冊。

二十、學生修習課程依各學院各年班之教育計畫實施,分必修科目及選修
      科目二類。

二十一、學生按所屬學系每學期開列科目及選課須知,至所屬學系辦理選
        課,學生選課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選課未經核准者,其所修科
        目學分不予承認。

二十二、有關校內、外(策略聯盟學校)選課及遠距離教學選課等事宜,
        依本校校際修課實施規定執行。
        前項校際修課實施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函轉教育部
        備查。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二十三、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限為四學年。

二十四、各科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
        驗依教育計畫折減學分。

二十五、每學期教學與授課,依照本校各學院教育行事曆實施。

二十六、修讀學士學位學生,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其每學
        期修業學分數由各院自訂上、下限。
        前項學生應修畢業總學分數,由本校各學院擬訂教育計畫呈報校
        部轉陳國防部核定。

二十七、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研究生抵免學分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抵免學分作業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函轉教育部
        備查。

二十八、本校各學院訂定必修科目及各學系專業(門)科目與選修科目,
        由各級課程設計委員會研議審訂,並經教務會議通過,納入各年
        班教育計畫實施。

二十九、學生成績區分普通學科、軍事學術科及體育等三項成績綜合考評
        ,並於每學期分別計算。
        學術科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六十
        分為及格。
        前項成績分數與等第對照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1.甲上:八十六點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2.甲中:八十三點四分以上未滿八十六點七分者。
              3.甲下: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三點四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1.乙上:七十六點七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2.乙中:七十三點四分以上未滿七十六點七分者。
              3.乙下: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三點四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1.丙上:六十六點七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2.丙中:六十三點四分以上未滿六十六點七分者。
              3.丙下: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三點四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學生赴國內、外學校所修習課程及學分,均依國內、外學校原始
        成績證明登錄;其學分認定及成績評定須經就讀學系審核後,由
        各基礎學院核定。
        學生因赴國外學校進修,致無法完成軍訓課程、領導統御及德行
        考核等,得延用上一學期成績。

三十、學生普通學科成績考查分下列三項:
      (一)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於平時評定。
      (二)期中成績: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評定。
      (三)期末成績: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評定。

三十一、學生普通學科成績種類如下:
        (一)各科學期成績: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期中成績佔百分
              之三十、期末成績佔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綜合評定之。
        (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
        (三)學業總平均成績:各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各學期成績積
              分總和。
        (四)畢業成績:以普通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軍事學術科佔百分
              之二十、體育佔百分之十之比例綜合計算。

三十二、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以整數計算,學期學業平
        均成績、學業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
        點後二位。

三十三、學生之各項成績繳交,由授課教師依據本校教師手冊規定辦理。
        前項教師手冊由本校另訂之。

三十四、授課教師認為成績有更改之必要時,得依本校教師手冊規定辦理
        更正。

三十五、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
        。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
        重修。

三十六、學生未經請假不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不予補行考試,其缺考科
        目,以零分計算。

三十七、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者,得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
        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假、喪假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
              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
              ,乘百分之九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其
              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以上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
              上之數,乘百分之八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三十八、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令重修;重修規定如下:
        (一)學生必修科目(含體育)不及格未達退學基準者,應令重
              修。
        (二)重修應於修業期限內實施完畢,以隨下一年班或下學期修
              習為原則。
        (三)凡兩學期連續修習之科目,前後學期成績各別核算,合於
              重修之規定者應令其重修。
        (四)重修成績概以實得分數計算之。

三十九、本校招收之外國學生,其成績考核規定由本校另訂之。

第四章   請假、曠課、扣分
四十、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應依本校學員生休(請)假實施規定請假,凡
      未經准假或逾期不歸而缺課者,以曠課論,並按本校學生、研究生
      獎懲實施規定懲處。
      前項休(請)假實施規定由本校另訂之。

四十一、學生請假、曠課及扣分依本校學生、研究生德行成績考核作法辦
        理。
        前項德行成績考核作法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

第五章   轉學、轉系(組)
四十二、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符合報考資格,參
        加本校正期班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相當年級肄業。
        學生於入學之第一學年內,得在原核定新生名額有缺額時,於規
        定時間內依本校轉系(組)相關規定申請轉系(組),學生轉系
        (組)以一次為限。

四十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轉系(組):
        (一)尚在休學期間者。
        (二)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系(組)者。

四十四、學生轉系(組)依本校學生轉系(組)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學生轉系(組)作業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

第六章   降班、延長修業、休學、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
四十五、軍費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降班。但全修業期間,以一次
        為限:
        (一)學生學年累計不及格學分數(含重修科目)達該學年三分
              之一且未達應退學情形者。
        (二)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
        (三)畢業前,最後一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

四十六、降班之學生以降入原學系之下一年班就讀為原則,並依降入之年
        班教育計畫修業,若應降入年班之系、組已未招生或變更時,則
        依原年班教育計畫修業。

四十七、降班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暑訓、軍訓、體育及體能戰技等
        科目仍須修習)得依學生研究生抵免科目學分作業規定辦理抵免
        ;未修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則依所降入年班之教育計畫重新
        修業。

四十八、自費學生(含代訓生)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
        者,得延長修業二次,其期間不得超過二學年;惟代訓生,需檢
        附委訓單位同意證明始得延修,辦理延長修業條件如下:
        (一)學生畢業前,最後一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
        (二)學生畢業前,最後一學期修習學分數不足者。

四十九、學生之休學、復學、退學、雙重學籍及開除學籍,經校部核定後
        發布,並陳報國防部備查。

四十九之一、前點雙重學籍學生,係指本校參與系統工程教育學程之學生
            ,修課及學分規範,依本校教育計畫。

五十、自費生註冊後因重大事故(病)申請當學期休學者,應通知法定代
      理人及保證人,並填具離校切結書後離校,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
      人簽具。
      法定代理人拒絕到校辦理離校手續,經本校以雙掛號函文或存證信
      函催告,法定代理人仍拒絕來校處理,對已成年學生由學生同意下
      逕行辦理離校手續後離校,對未成年學生應指派隊職幹部護送返家
      ,並協請鄰、里長或警員見證記錄。

五十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致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
              時間五分之一。
        (三)自費生自請休學。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本校各學院教育計畫律定之教育時
        數為準。
        學生、研究生懷孕或分娩,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
        定之公立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且
        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五十二、修業期間休學以一次為限,自核准休學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學
        年。但因依教學計畫接受具有特殊性、危險性之專業訓練及校務
        活動致意外受傷,經國防部專案核准於國軍醫療院所持續接受醫
        療照護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休學者,其復學依入學當年度招生簡章同等班隊辦理。
        奉核休學之學生,由本校核發休學命令,並註明復學日期。

五十三、學生經核准休學後,在未超過規定休學期限,得申請復學;休學
        學生復學時,須由法定代理人或原屬單位具函申請,並檢附休學
        事由消滅證明,始准復學。

五十四、在休學期間,尚未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之一規定時限者,得請求提
        前復學;請求提前復學經核准者,其休學期間得按事、病、公假
        計算。

五十五、休學學生復學,應依本校核准復學之學系學年(期)繼續就讀。

五十六、休學學生復學應以入原肄業系(組)之學年(期)繼續修業為原
        則;原肄業系(組)變更或停辦時,各學院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系
        (組)繼續修業。

五十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
              數二分之一。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
              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德行考核學期未達基準者。
        (八)軍事學(術)科、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必修
              課程修業期滿未合格。
        (九)申請自願退學。
        (十)軍費學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一)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
                學。
        (十二)學生自入學後第二學期起,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十三)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仍達學期學分數二分之一。
        (十四)學生未經核准而具雙重學籍。

五十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
              次記大過三次。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研究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
              弊。
        (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
              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
              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
              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
              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
              撤銷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
        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
〔立法理由〕
一、配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現行規定
    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
    項,在學期間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處理。

五十九、本校軍費生經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
        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之規定,辦理賠償。

六十、各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開除學籍之學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

六十一、開除學籍學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三年內,不得再行
        錄取。

第七章   畢業、學位
六十二、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規定者,由本校依所屬學院及
        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第四篇   各研究所
第一章   入學
六十三、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
        外大專院校畢業獲得碩士、學士學位,或合於教育部法令規定具
        有同等學力資格者,經本校各學院博士、碩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各學院修讀博士、碩士學位。

六十四、研究生入學條件,準用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之規定辦理。

六十五、自費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準用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六十六、自費研究生每學期收費基準,各院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

六十七、自費研究生申請就學貸款,應於期限內完成申請程序,不符申貸
        條件者,應於通知後一週內辦理繳款完成註冊。

六十八、研究生註冊,準用第十七點內容辦理。

六十九、研究生選課,準用第二十點、第二十一點及第二十二點內容辦理
        。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七十、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學年,修讀博士學位者,
      修業期限為二至七學年。

七十一、軍費生修讀碩士學位者,在校修業時間以國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
        為限;修讀博士學位者,在校修業以四學年為限。
        軍費生於前項修業期限屆期未達畢業基準者,須先行派職,並於
        修業期限內完成學位;無法於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者,應予退學
        。

七十二、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畢業總學分數,由本校各學院擬定教育計畫
        ,呈報校部轉呈國防部核定。

七十三、修讀博、碩士學位者,其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十學分(含論
        文,其學分數由各院自訂)。

七十四、研究生各科目學期成績及論文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
        及格,未達七十分,該科不計學分。

七十五、研究生畢業成績計算,以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計算之,
        其所佔比例規定如下:
        (一)碩士班:學業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七十,學位考試成績佔百
              分之三十。
        (二)博士班:學業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學位考試成績佔百
              分之五十。

七十六、研究生抵免學分,依本校抵免學分作業規定辦理。

第四章   轉所(組)
七十七、研究生不得辦理轉所(組)。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七十八、研究生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準用第三篇第六章相關條
        文辦理。但研究生得由本人同意下逕行辦理離校手續後離校。

七十九、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二)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三)軍費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第六章   畢業、學位
八十、研究生在規定期限內具有下列情形者,由本校依所屬學院及學系,
      授予碩(博)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通過本校各學院碩(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三)博士研究生通過本校各學院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
            位考試及格。
      前項學位考試作業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函轉教育部備
      查。

八十一、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
        事,嚴重違反學術倫理,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位,並繳
        銷其學位及證書。

第五篇   德行成績考核
八十二、有關本校學生、研究生在學期間對國家忠誠、品德、才能、生活
        及人格特質等具體言行表現,依據本校學員生德行成績考核作法
        辦理。

第六篇   獎懲
八十三、有關本校學生、研究生在學或休學期間之表現,依據本校學生、
        研究生獎懲實施規定辦理。
        前項學生、研究生獎懲實施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函
        轉教育部備查。

第七篇   申訴
第一章   組織
八十四、目的:
        提供學生(含研究生)申訴管道及處理申訴案件,保障學生受教
        權益,增進校園和諧。

八十五、申訴評議會之組成:
        (一)本校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六條規定成立學生
              、研究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由校長遴聘委
              員十五員,其中置主任委員一員由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二員由教育長與政戰主任兼任。
        (二)其餘十二位委員,由各基礎學院(政戰學院、管理學院、
              理工學院及國際學院)遴選具有法律、教育、心理專業之
              者及學校教師會代表,且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計八
              位委員(各為二員);學生或研究生代表,計四位委員(
              各基礎學院各為一員)。
        (三)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教師、學生或研究生委員,分由各基礎學院於每學年十一
              月一日前完成薦報核定,遴選方式由薦報單位訂定。
        (五)委員均為無給職,除主任及副主任委員外,以一學年為任
              期,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委員職務異動時,由
              接任人員或原派遣單位重新薦報遞補之。
        (六)申評會設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長擔任,幹事
              二人由學務處副處長一人及承辦人擔任,負責處理本會業
              務。
〔立法理由〕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本校成立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爰將第二款單位名稱「戰研所」
    修正為「國際學院」,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章   會議
八十六、申評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召集委員與會,會議
        程序如下:
        (一)主席致詞。
        (二)承辦單位案件概要報告。
        (三)原處分單位或關係人入席報告、委員詢問、答覆後離席。
        (四)申訴人入席案情陳述、委員詢問、答覆後離席。
        (五)案件審議及討論。
        (六)表決與決議。
        (七)主席結論。
        (八)散會。

八十七、召開申評會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不得代理
        。

八十八、決議:
        (一)決議方式採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以出席有效票過半數以上
              決議之。棄權者視為無效票。
        (二)出席委員於表決前,因故經主席許可先行離席者,得提前
              領取表決票及圈選後交其他委員代投之。
        (三)主席於投票表決結果贊成與不贊成票數相同時,得參與表
              決,使決議案通過或否決。
        (四)處理申訴案件之委員,因身分、利益或其他情事,有足以
              影響評議公正之虞者,應自行或經申請人申請採取迴避;
              如發現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且足以影響決議之情事,則撤
              銷原決議,並重新召開評議委員會再評議。

第三章   申訴處理規定
八十九、申訴主體:
        係指學校對其處分或措施時,具有學生(含研究生)身分者。

九十、受理申訴範圍:
      (一)學生(含研究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措施或處分
            ,認為有違反法令或校規,致損及個人權益者,得依本規定
            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二)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負責審議。

九十一、提起申訴:
        申訴人於收到對於影響受教權益之處分後,如有不服,應於處分
        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
        ,向申評會秘書處提出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向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許可延期
        。

九十二、申訴書及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一、二)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姓
        名、學號、年班、住址、聯絡電話、申訴之事實及理由、申訴日
        期、原處分單位資料;多數人共同申訴時,得由申訴人委任其中
        一至二位為代表人,並檢附代表委任書。

九十三、申訴評議時限:
        申評會秘書處收到申訴書簽請校長核可後,即擇期召開評議委員
        會,並於核可後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乙次,並
        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訴人,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九十四、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推派申評委員三至五人成
        立調查小組為之。

九十五、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前,得撤回申訴案。

九十六、申訴提起後,申訴學生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向法院提出
        訴訟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申評會認有必要者,得暫停評
        議,俟訴訟判決確定後,視需要繼續為評議。

九十七、申評會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
        主官(管)及關係人到會說明。申評會得(依需要)請計畫、考
        核、人事、監察、保防及兼任輔導老師等人員列席,依業管相關
        法規提出意見,供評議委員參考。

九十八、申評會對委員之評議、表決及當事人隱私與其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

九十九、秘書處依申評會之決議完成評議書,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
        容,並詳載兩造之陳述及評議之理由,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決議如有建議補救之措施,應載入評議書。不受理之申訴案件
        ,亦應做成評議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一百、評議效力:
      (一)申訴人於收到評議書後,如有新事證或新事實,應列舉具體
            事實及理由,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或說明,由祕書處簽報校
            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
      (二)申訴人如仍不服評議之結果時,得於收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向
            國防部提起訴願。
      (三)退學之申訴,經申評會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退學者其修
            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四)開除學籍之申訴,經申評會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不得授
            給畢業證書或學分證明書。

第八篇   附則
一百零一、本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應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原畢業學校、入學年月
          、所屬學院系(所)組、休學、復學、轉系(組)、輔修(組
          )、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學籍核定情形、家長或監
          護人姓名、通訊地址、畢業相片及相關資料等。

一百零二、前點所列之學籍資料應永久保存。

一百零三、本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一律
          以國民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國民身分證所
          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一百零四、學生、研究生及畢(肄、結)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
          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戶籍謄本,報經各學院更正,校
          部備查。

一百零五、學生、研究生在校肄業之院、系、所別、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
          ,及註冊、休學、復學、轉系、轉所、退學、等學籍紀錄,概
          以各學院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一百零六、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應保存一年;成績報告單應保存四年,
          以備查考。

一百零七、本學則修正實施前,已入學之學生及研究生均適用之。

一百零八、學術科考核紀錄之建立,由教務處辦理之;畢業後連同各學期
          德行成績,填具於各生歷年成績表內,永久保存。

一百零九、學院得視實際需求,請學生、研究生從事服務、輔導等工作,
          其相關作法由各學院訂之。

一百一十、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
          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