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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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學生研究生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依據軍事教育條例、大學法
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
規則、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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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依本學則處理學生、研究生之學籍及其有關事宜,本學則未規定
者,依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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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學則所稱學生、研究生定義如下:
(一)學生:入學接受大學教育之軍費生及自費生(含其他單位委託
代訓生)。
(二)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軍費生及自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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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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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每年招收學生、研究生之員額,由國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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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學生、研究生之休學、復學、轉系(組)、延修、降班、退學、
雙重學籍、開除學籍等事項,由校部核定,並陳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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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校學生、研究生之獎懲核定權責依本校學生研究生獎懲實施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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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校學生由國防部組織招生委員會統一辦理招生事宜;研究生由本校
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並擬訂公開招生規定,陳報國防部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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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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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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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二十年;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前項學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
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
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用語。
二、配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各款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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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國學生依國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申請入學者,不受前點第一款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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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學校等畢業,或合於教育部法令規
定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經國防部核定之招生規定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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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合格錄取之學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
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證明,得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
多延期七日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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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入學報到時,應繳驗畢業證書、照片及身分證明等有關文件,
並填具志願書(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志願履行
招生簡章所定之最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
證人出具保證書,保證發生賠償義務時,連帶負責賠償。
前項繳驗之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冒用、塗改等情事,一經查證
屬實,取消入學資格;在學期間發覺者,開除學籍,除由學校通知
其法定代理人外,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畢業後始發覺者,除註銷
其畢業資格外,並繳銷其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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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含自費生、代訓生)除因病、傷(因重病、重傷需長期療養
,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無法入學者,應
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證明,向所屬
學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由各院呈請校部轉呈國防部,經國防部核
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
合格或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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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校基礎教育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
),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新生訓練,並持
有相關結訓證明文件者,經校部核准免訓之學生,不在此限。各年
級學生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育、
體能戰技訓練等課程與教育時間、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核基準
、考核程序及評鑑方式等事項,應於各年班教育計畫內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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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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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自費學生(含代訓學生)入學後生活作息、管理、服裝、修業期限
、教育(包括學年教育)、訓練(包括新生訓練、寒暑訓)內容與
軍費學生完全相同,並按本校各學院教育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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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自費學生(含代訓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各項費用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軍費生基準,於每學期註冊時,一
次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學生主、副食支給基準,按月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服裝製作支給基準,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收取;貸與品畢業或離校前按規定繳還,如貸與品欠繳
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收取。
(四)學生平安保險費:以投保公司費率基準於每學年註冊時,一
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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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生(含代訓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內,到校辦理註冊手續;逾期未
完成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學生若因故不克如期註冊,應依
照規定請假,請假以七日為限;逾請假期限未完成註冊手續者,應
予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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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自費學生(含代訓學生)每學期註冊日期及應繳各項費額,於每學
期開學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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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自費學生(含代訓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應於期限內完成申請程序
。不符申貸條件者,應於通知後一週內辦理繳款完成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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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學生修習課程依各學院各年班之教育計畫實施,分必修科目及選修
科目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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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學生按所屬學系每學期開列科目及選課須知,至所屬學系辦理選
課,學生選課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選課未經核准者,其所修科
目學分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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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有關校內、外(策略聯盟學校)選課及遠距離教學選課等事宜,
依本校校際修課實施規定執行。
前項校際修課實施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函轉教育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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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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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限為四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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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科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
驗依教育計畫折減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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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每學期教學與授課,依照本校各學院教育行事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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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修讀學士學位學生,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其每學
期修業學分數由各院自訂上、下限。
前項學生應修畢業總學分數,由本校各學院擬訂教育計畫呈報校
部轉陳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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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研究生抵免學分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抵免學分作業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函轉教育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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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校各學院訂定必修科目及各學系專業(門)科目與選修科目,
由各級課程設計委員會研議審訂,並經教務會議通過,納入各年
班教育計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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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學生成績區分普通學科、軍事學術科及體育等三項成績綜合考評
,並於每學期分別計算。
學術科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六十
分為及格。
前項成績分數與等第對照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1.甲上:八十六點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2.甲中:八十三點四分以上未滿八十六點七分者。
3.甲下: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三點四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1.乙上:七十六點七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2.乙中:七十三點四分以上未滿七十六點七分者。
3.乙下: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三點四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1.丙上:六十六點七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2.丙中:六十三點四分以上未滿六十六點七分者。
3.丙下: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三點四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學生赴國內、外學校所修習課程及學分,均依國內、外學校原始
成績證明登錄;其學分認定及成績評定須經就讀學系審核後,由
各基礎學院核定。
學生因赴國外學校進修,致無法完成軍訓課程、領導統御及德行
考核等,得延用上一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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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學生普通學科成績考查分下列三項:
(一)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於平時評定。
(二)期中成績: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評定。
(三)期末成績: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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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學生普通學科成績種類如下:
(一)各科學期成績: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期中成績佔百分
之三十、期末成績佔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綜合評定之。
(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
(三)學業總平均成績:各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各學期成績積
分總和。
(四)畢業成績:以普通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軍事學術科佔百分
之二十、體育佔百分之十之比例綜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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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以整數計算,學期學業平
均成績、學業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
點後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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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學生之各項成績繳交,由授課教師依據本校教師手冊規定辦理。
前項教師手冊由本校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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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授課教師認為成績有更改之必要時,得依本校教師手冊規定辦理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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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
。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
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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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學生未經請假不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不予補行考試,其缺考科
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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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者,得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
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假、喪假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
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
,乘百分之九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其
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以上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
上之數,乘百分之八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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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令重修;重修規定如下:
(一)學生必修科目(含體育)不及格未達退學基準者,應令重
修。
(二)重修應於修業期限內實施完畢,以隨下一年班或下學期修
習為原則。
(三)凡兩學期連續修習之科目,前後學期成績各別核算,合於
重修之規定者應令其重修。
(四)重修成績概以實得分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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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校招收之外國學生,其成績考核規定由本校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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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請假、曠課、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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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應依本校學員生休(請)假實施規定請假,凡
未經准假或逾期不歸而缺課者,以曠課論,並按本校學生、研究生
獎懲實施規定懲處。
前項休(請)假實施規定由本校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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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學生請假、曠課及扣分依本校學生、研究生德行成績考核作法辦
理。
前項德行成績考核作法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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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轉學、轉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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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符合報考資格,參
加本校正期班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相當年級肄業。
學生於入學之第一學年內,得在原核定新生名額有缺額時,於規
定時間內依本校轉系(組)相關規定申請轉系(組),學生轉系
(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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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轉系(組):
(一)尚在休學期間者。
(二)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系(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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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學生轉系(組)依本校學生轉系(組)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學生轉系(組)作業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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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降班、延長修業、休學、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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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軍費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降班。但全修業期間,以一次
為限:
(一)學生學年累計不及格學分數(含重修科目)達該學年三分
之一且未達應退學情形者。
(二)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
(三)畢業前,最後一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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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降班之學生以降入原學系之下一年班就讀為原則,並依降入之年
班教育計畫修業,若應降入年班之系、組已未招生或變更時,則
依原年班教育計畫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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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降班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暑訓、軍訓、體育及體能戰技等
科目仍須修習)得依學生研究生抵免科目學分作業規定辦理抵免
;未修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則依所降入年班之教育計畫重新
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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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自費學生(含代訓生)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
者,得延長修業二次,其期間不得超過二學年;惟代訓生,需檢
附委訓單位同意證明始得延修,辦理延長修業條件如下:
(一)學生畢業前,最後一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
(二)學生畢業前,最後一學期修習學分數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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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學生之休學、復學、退學、雙重學籍及開除學籍,經校部核定後
發布,並陳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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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之一、前點雙重學籍學生,係指本校參與系統工程教育學程之學生
,修課及學分規範,依本校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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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自費生註冊後因重大事故(病)申請當學期休學者,應通知法定代
理人及保證人,並填具離校切結書後離校,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
人簽具。
法定代理人拒絕到校辦理離校手續,經本校以雙掛號函文或存證信
函催告,法定代理人仍拒絕來校處理,對已成年學生由學生同意下
逕行辦理離校手續後離校,對未成年學生應指派隊職幹部護送返家
,並協請鄰、里長或警員見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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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致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
時間五分之一。
(三)自費生自請休學。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本校各學院教育計畫律定之教育時
數為準。
學生、研究生懷孕或分娩,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
定之公立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且
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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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修業期間休學以一次為限,自核准休學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學
年。但因依教學計畫接受具有特殊性、危險性之專業訓練及校務
活動致意外受傷,經國防部專案核准於國軍醫療院所持續接受醫
療照護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休學者,其復學依入學當年度招生簡章同等班隊辦理。
奉核休學之學生,由本校核發休學命令,並註明復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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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學生經核准休學後,在未超過規定休學期限,得申請復學;休學
學生復學時,須由法定代理人或原屬單位具函申請,並檢附休學
事由消滅證明,始准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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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在休學期間,尚未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之一規定時限者,得請求提
前復學;請求提前復學經核准者,其休學期間得按事、病、公假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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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休學學生復學,應依本校核准復學之學系學年(期)繼續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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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休學學生復學應以入原肄業系(組)之學年(期)繼續修業為原
則;原肄業系(組)變更或停辦時,各學院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系
(組)繼續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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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
數二分之一。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
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德行考核學期未達基準者。
(八)軍事學(術)科、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必修
課程修業期滿未合格。
(九)申請自願退學。
(十)軍費學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一)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
學。
(十二)學生自入學後第二學期起,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十三)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仍達學期學分數二分之一。
(十四)學生未經核准而具雙重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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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
次記大過三次。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研究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
弊。
(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
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
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
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
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
撤銷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
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
〔立法理由〕 一、配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現行規定
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
項,在學期間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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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本校軍費生經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
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之規定,辦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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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各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開除學籍之學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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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開除學籍學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三年內,不得再行
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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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畢業、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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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規定者,由本校依所屬學院及
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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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各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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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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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
外大專院校畢業獲得碩士、學士學位,或合於教育部法令規定具
有同等學力資格者,經本校各學院博士、碩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各學院修讀博士、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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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研究生入學條件,準用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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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自費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準用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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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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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自費研究生每學期收費基準,各院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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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自費研究生申請就學貸款,應於期限內完成申請程序,不符申貸
條件者,應於通知後一週內辦理繳款完成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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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研究生註冊,準用第十七點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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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研究生選課,準用第二十點、第二十一點及第二十二點內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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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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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學年,修讀博士學位者,
修業期限為二至七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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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軍費生修讀碩士學位者,在校修業時間以國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
為限;修讀博士學位者,在校修業以四學年為限。
軍費生於前項修業期限屆期未達畢業基準者,須先行派職,並於
修業期限內完成學位;無法於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者,應予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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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畢業總學分數,由本校各學院擬定教育計畫
,呈報校部轉呈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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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修讀博、碩士學位者,其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十學分(含論
文,其學分數由各院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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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研究生各科目學期成績及論文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
及格,未達七十分,該科不計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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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研究生畢業成績計算,以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計算之,
其所佔比例規定如下:
(一)碩士班:學業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七十,學位考試成績佔百
分之三十。
(二)博士班:學業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學位考試成績佔百
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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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研究生抵免學分,依本校抵免學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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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轉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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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研究生不得辦理轉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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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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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研究生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準用第三篇第六章相關條
文辦理。但研究生得由本人同意下逕行辦理離校手續後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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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二)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三)軍費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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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畢業、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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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研究生在規定期限內具有下列情形者,由本校依所屬學院及學系,
授予碩(博)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通過本校各學院碩(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三)博士研究生通過本校各學院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
位考試及格。
前項學位考試作業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函轉教育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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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
事,嚴重違反學術倫理,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位,並繳
銷其學位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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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德行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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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有關本校學生、研究生在學期間對國家忠誠、品德、才能、生活
及人格特質等具體言行表現,依據本校學員生德行成績考核作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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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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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有關本校學生、研究生在學或休學期間之表現,依據本校學生、
研究生獎懲實施規定辦理。
前項學生、研究生獎懲實施規定另訂之,並陳報國防部核定,函
轉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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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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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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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目的:
提供學生(含研究生)申訴管道及處理申訴案件,保障學生受教
權益,增進校園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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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申訴評議會之組成:
(一)本校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六條規定成立學生
、研究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由校長遴聘委
員十五員,其中置主任委員一員由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二員由教育長與政戰主任兼任。
(二)其餘十二位委員,由各基礎學院(政戰學院、管理學院、
理工學院及國際學院)遴選具有法律、教育、心理專業之
者及學校教師會代表,且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計八
位委員(各為二員);學生或研究生代表,計四位委員(
各基礎學院各為一員)。
(三)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教師、學生或研究生委員,分由各基礎學院於每學年十一
月一日前完成薦報核定,遴選方式由薦報單位訂定。
(五)委員均為無給職,除主任及副主任委員外,以一學年為任
期,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委員職務異動時,由
接任人員或原派遣單位重新薦報遞補之。
(六)申評會設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長擔任,幹事
二人由學務處副處長一人及承辦人擔任,負責處理本會業
務。
〔立法理由〕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本校成立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爰將第二款單位名稱「戰研所」
修正為「國際學院」,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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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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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申評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召集委員與會,會議
程序如下:
(一)主席致詞。
(二)承辦單位案件概要報告。
(三)原處分單位或關係人入席報告、委員詢問、答覆後離席。
(四)申訴人入席案情陳述、委員詢問、答覆後離席。
(五)案件審議及討論。
(六)表決與決議。
(七)主席結論。
(八)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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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召開申評會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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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決議:
(一)決議方式採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以出席有效票過半數以上
決議之。棄權者視為無效票。
(二)出席委員於表決前,因故經主席許可先行離席者,得提前
領取表決票及圈選後交其他委員代投之。
(三)主席於投票表決結果贊成與不贊成票數相同時,得參與表
決,使決議案通過或否決。
(四)處理申訴案件之委員,因身分、利益或其他情事,有足以
影響評議公正之虞者,應自行或經申請人申請採取迴避;
如發現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且足以影響決議之情事,則撤
銷原決議,並重新召開評議委員會再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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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訴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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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申訴主體:
係指學校對其處分或措施時,具有學生(含研究生)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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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受理申訴範圍:
(一)學生(含研究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措施或處分
,認為有違反法令或校規,致損及個人權益者,得依本規定
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二)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負責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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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提起申訴:
申訴人於收到對於影響受教權益之處分後,如有不服,應於處分
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
,向申評會秘書處提出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向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許可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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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申訴書及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一、二)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姓
名、學號、年班、住址、聯絡電話、申訴之事實及理由、申訴日
期、原處分單位資料;多數人共同申訴時,得由申訴人委任其中
一至二位為代表人,並檢附代表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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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申訴評議時限:
申評會秘書處收到申訴書簽請校長核可後,即擇期召開評議委員
會,並於核可後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乙次,並
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訴人,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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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推派申評委員三至五人成
立調查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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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前,得撤回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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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申訴提起後,申訴學生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向法院提出
訴訟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申評會認有必要者,得暫停評
議,俟訴訟判決確定後,視需要繼續為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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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申評會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
主官(管)及關係人到會說明。申評會得(依需要)請計畫、考
核、人事、監察、保防及兼任輔導老師等人員列席,依業管相關
法規提出意見,供評議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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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申評會對委員之評議、表決及當事人隱私與其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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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秘書處依申評會之決議完成評議書,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
容,並詳載兩造之陳述及評議之理由,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決議如有建議補救之措施,應載入評議書。不受理之申訴案件
,亦應做成評議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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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評議效力:
(一)申訴人於收到評議書後,如有新事證或新事實,應列舉具體
事實及理由,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或說明,由祕書處簽報校
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
(二)申訴人如仍不服評議之結果時,得於收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向
國防部提起訴願。
(三)退學之申訴,經申評會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退學者其修
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四)開除學籍之申訴,經申評會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不得授
給畢業證書或學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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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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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本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應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原畢業學校、入學年月
、所屬學院系(所)組、休學、復學、轉系(組)、輔修(組
)、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學籍核定情形、家長或監
護人姓名、通訊地址、畢業相片及相關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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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前點所列之學籍資料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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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三、本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一律
以國民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國民身分證所
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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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四、學生、研究生及畢(肄、結)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
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戶籍謄本,報經各學院更正,校
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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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學生、研究生在校肄業之院、系、所別、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
,及註冊、休學、復學、轉系、轉所、退學、等學籍紀錄,概
以各學院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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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六、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應保存一年;成績報告單應保存四年,
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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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本學則修正實施前,已入學之學生及研究生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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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八、學術科考核紀錄之建立,由教務處辦理之;畢業後連同各學期
德行成績,填具於各生歷年成績表內,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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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九、學院得視實際需求,請學生、研究生從事服務、輔導等工作,
其相關作法由各學院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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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
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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