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二十年;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前項學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
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
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用語。
二、配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各款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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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
次記大過三次。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研究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
弊。
(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
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
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
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
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
撤銷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
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
〔立法理由〕 一、配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現行規定
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
項,在學期間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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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申訴評議會之組成:
(一)本校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六條規定成立學生
、研究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由校長遴聘委
員十五員,其中置主任委員一員由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二員由教育長與政戰主任兼任。
(二)其餘十二位委員,由各基礎學院(政戰學院、管理學院、
理工學院及國際學院)遴選具有法律、教育、心理專業之
者及學校教師會代表,且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計八
位委員(各為二員);學生或研究生代表,計四位委員(
各基礎學院各為一員)。
(三)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教師、學生或研究生委員,分由各基礎學院於每學年十一
月一日前完成薦報核定,遴選方式由薦報單位訂定。
(五)委員均為無給職,除主任及副主任委員外,以一學年為任
期,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委員職務異動時,由
接任人員或原派遣單位重新薦報遞補之。
(六)申評會設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長擔任,幹事
二人由學務處副處長一人及承辦人擔任,負責處理本會業
務。
〔立法理由〕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本校成立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爰將第二款單位名稱「戰研所」
修正為「國際學院」,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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