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軍官士兵休假實施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國防部 92年8月25日睦瞵字第0920006937號令頒「國軍人員週休
        二日實施規定」。
    二、國防部 95年11月9日猛獅字第0950003646號令頒「國家選舉『總
        統、立委、直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市民代表)』期間
        戰備部隊留值、投票規定事宜」。
    三、國防部 96年6月22日修正「國軍人員因戰公受傷或身心障礙慰問
        實施規定」。
    四、國防部100年4月13日修頒「軍人撫卹條例」。
    五、國防部 100年5月3日國力培育字第1000001405號令修頒「軍事學
        校學員生休假共同處理原則」。
    六、國防部 103年10月30日國人勤務1030017894號令重申「選舉期間
        官兵休(請)假相關規定」。
    七、國防部103年11月4日國人勤務1030018087號令轉行政院修正「政
        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八、國防部106年1月10日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001號令修頒「國軍軍
        官士官請假規則」。
    九、國防部 106年2月8日國人管理字第1060001939號令修頒「國軍聘
        雇人員休請假規定」。
    十、國防部 106年12月19日國人勤務字第1060020015號修頒「國軍軍
        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
    十一、本部任務及實際需要辦理。

貳、目的:
    為使各單位執行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以下均稱官兵)休(請)假
    、外宿(散)之作業有所遵循,以達「部隊安全、軍人安家、軍眷安
    心」三安政策,改善部隊與家庭生活落差,使官兵在服役期間能獲得
    適當之休息,藉以調劑身心、消除疲勞,並得以兼顧家庭、照顧眷屬
    ,進而提升工作效率,並提高部隊之士氣。

參、實施對象:
    一、機關、學校型態:
        本部(含桃園管理組、忠烈祠管理組、示範公墓管理組、醫務所
        )、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動員幹部訓練
        中心之幕僚單位。
    二、部隊型態:
        (一)勤務部隊:
              1.本部直屬單位:本部連、後備動員幹部訓練中心學員生
                隊及勤務區隊、桃園管理組、忠烈祠管理組、示範公墓
                管理組勤務人員。
              2.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及後備部隊訓練中心。
              3.縣(市)後備指揮部勤務排。
        (二)後備部隊:丙種旅(縣市後備旅後備營)、山地連。
    三、聘雇人員:
        依國防部106年修頒「國軍聘雇人員休請假規定」辦理。
    四、文職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肆、休假方式:
    一、特定性休假:
        (一)機關、學校型態: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天數
              施休。
              1.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依國防部令頒「國軍
                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及本部103年11月7日國後人管
                字第1030021929號令轉「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
                點」第 4點: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
                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
                上班日為放假日,並配合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辦理。
              2.慰勞假: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之慰勞假日數如
                下:
               (1)至年終服役滿 1年者,自第2年起,每年7日。但初任
                  人員於 2月以後任職者,得依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
                  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慰勞假。
               (2)至年終服役滿3年者,自第4年起,每年14日。
               (3)至年終服役滿6年者,自第7年起,每年21日。
               (4)至年終服役滿9年者,自第10年起,每年28日。
               (5)至年終服役滿14年者,自第15年起,每年30日。
              3.國軍退伍之軍官、士官申請獲准入營,或士官、士兵退
                伍後,再考入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畢(結)業者,
                自任職之日起,其曾服役年資予以併計,按上開規定實
                施慰勞假。
              4.義務役士官、士兵服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自任職之日
                起,併計服役年資,按上開規定實施慰勞假。
              5.每年慰勞假日數應扣除同一年內已請畢超過當年度應給
                之事假日數。
              6.在不妨礙任務情形下,權責主官應依本規則所定,自行
                分月分批或利用任務空隙核定實施慰勞假。當年度未休
                畢之慰勞假,得經申請核准保留一次至次年度實施。
              7.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慰勞假,均按前一
                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二)部隊型態:休假天數同機關、學校型態。
              1.本島:勤務部隊及丙種旅(縣市後備旅後備營)、山地
                連:配合機關型態,主力採週六、日施休,留值必要兵
                力;外宿假悉依國防部令頒「外宿(散)實施規定」暨
                本部「內部管理督導實施計畫」辦理。
              2.澎湖地區:月休 9至10天,志願役每月返台1次,每次6
                天(慰勞假得併每次返台實施);義務役每年返台 8次
                ,每次8天,餘於防區實施。
              3.金門縣、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依防衛指揮部休假規定
                辦理。
        (三)後備動員幹部訓練中心學(員)生休假:比照行政院每年
              發布公務人員休假天數施休。
    二、共同性休假:
        (一)榮譽假:
              1.軍官、士官:參照「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5條規
                定辦理
              2.士兵:參照「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規定辦
                理。
              3.凡合於榮譽假核給規定者,由連(中)隊以上主官(含
                比照)視狀況依權責核給。
              4.團體之榮譽假,須由少將以上主官核定,惟各級主官須
                謹慎核放,不得浮濫。
        (二)各軍事院校畢業假,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休假共同處理原
              則」第4條第7項規定:
              1.修業在1年(含)以上班次者:自畢(結)業日起給予1
                5日以內之畢業假。
              2.修業在6個月(含26週)以上至未滿1年班次者:自結業
                日起,給予5日以內之結業假。
              3.修業在3個月(含13週)以上至未滿6個月班次者:自結
                業日起,給予3日以內之結業假。
              4.修業在4週以上,未滿3個月班次者:自結業日起,給予
                1日之休假。
              5.前述之畢(結)業假,均需一次實施完畢,假期結束後
                即予歸建或逕赴分發單位報到。
              6.畢(結)業假自畢(結)業日起實施,期間如適逢週休
                二日或國定假日均納入計算。
    三、請假:志願役人員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核給,義務役人員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核給,在不影響公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
        處理:
        (一)公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
              響公務之原則下,得由權責主官核給公假。
              1.軍官、士官:
               (1)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2)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投票。
               (3)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
                  會議或活動。
               (4)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2.士兵:
               (1)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
               (2)法定出席作證、答辯。
              3.官兵參加政府(或指揮部)所舉辦之各種考試,應於公
                布考試日期後,至報名截止向單位主官提出申請,奉核
                後方可報名,另於考試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完成請假
                手續始得離營參加考試,以利單位人員管制及任務調整
                ,考試日期如遇放假日(週休二日等),則不核予公假
                。
              4.軍官、士官(兵)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核給公假
                :
               (1)傳染病發生時,為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接獲地方主
                  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8條第1項通知且親自到場
                  者。
               (2)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定性騷擾情事,致生法律
                  訴訟之被害人,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
               (3)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二)病假:
              1.軍官、士官(兵)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
                醫後證明,核給病假,病假一次不得超過30日。
              2.軍官、士官(兵)在1年內累計病假以6個月為限。
              3.軍官、士官(兵)經民間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開具休
                養證明者,所屬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國軍醫院複
                診,再核予營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女性軍官、士
                官(兵)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
                數併入病假計算。
              4.軍官、士官(兵)捐贈骨髓,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
                師證明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5.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後證明,由單位
                按權責核給病假。病假期間之放假日(紀念日、節日、
                週休二日等),應予扣除,採輪休方式人員則按全年應
                休假總天數等比例扣除之,不另補休;軍官、士官不論
                開缺與否,因受訓、疾病休養或住院期間,於次年度慰
                勞假核給時,依前開慰勞假所定日數,比例折算扣除之
                ,不另補休(因公除外);餘依「國軍官兵全民健保就
                醫(診)管理規定」及「病傷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處理
                。
              6.因公定義,依國防部 102年10月17日修正「國軍人員因
                戰公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慰問實施規定」規定:
              7.國防部 100年4月13日修頒「軍人撫卹條例」第7條規定
                :
               (1)執行公務因而死亡者。
               (2)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務,因而死亡者。
               (3)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者。
               (4)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5)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
                  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者。
               (6)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7)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受傷或身心障礙,為因公受傷或
                  身心障礙。但第4款、第5款因慢性疾病所致之受傷或
                  身心障礙,不適用之。
        (三)婚假:
              軍官、士官(兵)結婚,檢附戶口名簿(謄本)等相關證
              明,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 14日,應自結婚之日起前後1個
              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
              不在此限。
        (四)娩假:
              女性軍官、士官(兵)分娩者,給娩假42日;懷孕未滿12
              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21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女性軍官、士官分娩前,給
              產前檢查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五)陪產假:
              1.軍官、士官(兵)得在不影響公務情形下,因配偶分娩
                或懷孕滿 20週以上流產者,給予陪產假5日,得分次申
                請。但應於配偶分娩當日或流產當日前後合計15日(含
                例假日)內請畢。
              2.請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
                師或助產士證明。
        (六)喪假:
              1.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15天。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給
                假10日。
              3.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祖
                父母、配偶之外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者,給喪假5日。
              4.以繼父母或配偶之繼父母死亡為申請事由者,以官兵或
                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
                與其共居者為限。其餘喪假在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
                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
                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事假:
              1.志願役軍官、士官(兵)因特殊事故必須由本人親自處
                理者或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
                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始可請事假,每年准給 7日,任
                職未滿 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因事請假,超過
                年度應給事假日數者,扣除當年度慰勞假;超過當年度
                剩餘應給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度慰勞假內扣除之
                ;至多合計不得超過2年應給之慰勞假日數。
              2.義務役人員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
                於其 1年內放假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之休假調整核給
                事假。
        (八)本實施規定假期之核給,除病假外,扣除放假之紀念日、
              民俗節日及星期例假日。慰勞假、事假日數之核給,未滿
              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以1日計。
        (九)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休請假之返營時間,且有證明
              者,得免以逾假論處,亦不扣慰勞假或放假之紀念日、民
              俗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伍、投票日休假注意事項:
    一、參加國家舉辦「總統、立委、直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
        市民代表)」之選舉,機關層級依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本島
        部隊層級則依據「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及「金、馬防區
        休假規定」,配合經常戰備任務採建制輪休方式,並將當週戰備
        部隊交接時間調整至選舉當日12時實施,以兼顧部隊戰備任務及
        官兵投票權益。
    二、各級機關、部隊應於選舉投票日前 1個月排定戰備值勤表並公告
        施行(外島部隊【含澎湖縣後備指揮部及金門縣、連江縣後備服
        務中心】依現行防區官兵休假輪值及戰備規定辦理),不得任意
        更動,若因特殊事由,須簽奉少將(旅)級主官核准後方可實施
        。
    三、非戰備(本部轄屬各單位,不含外島部隊)於規劃分批輪休期程
        時,至少應於選舉投票前 1日實施,以免影響官兵返籍投票;另
        不得於選舉投票日對排定休假人員施以罰勤、禁足或限制官兵返
        鄉投票之懲處。
    四、選舉投票日之休假應依各單位休假管制表實施,並於每月25日(
        本島)或每季前一月25日(外島)前將次月或下一季之休假計劃
        管制表公布實施。
    五、選舉休假期間應依91年9月19日祥禕字第0010088號部頒「國軍現
        役軍人及軍事學校學生無論上班、下班,都不得參與政黨或其他
        政治活動」規定辦理。

陸、休假核定權責劃分:
    一、指揮官:核定本部副幕僚長以上長官、地區指揮部指揮官、後備
        動員幹部訓練中心主任。
    二、參謀長:核定軍事幕僚處主管、總士官長及本部直屬單位主官(
        桃園管理組、忠烈祠管理組、示範公墓管理組、本部連)暨各地
        區指揮部士官督導長。
    三、政戰主任:核定政戰幕僚組長。
    四、各地區指揮部指揮官:核定各地區指揮部副指揮官、縣(市)指
        揮部指揮官。

柒、部隊官兵休假離、返營時間:
    一、於休假日當日早點名之服儀檢查及離營教育後實施,志願役軍官
        、士官、士兵於假滿當日2400時前返營,且不得併外宿實施,義
        務役官兵假滿當日2100時前返營。
    二、單位主官可依官兵表現(優異)或任務、駐地、交通、季令等因
        素,提前至假日(期)前一日晚餐後實施(須完成簽核紀錄)。
    三、實施預(補)休人員比照上列規定辦理(次日實施補休人員需俟
        任務完成交接後方可離營)。
    四、各外離島地區部隊官兵離返營時間,由各作戰區(防衛部)依防
        區戰備任務現況自行律定。

捌、休(請)假管制與銷假程序:
    一、凡因公、病、事請假外出及部隊型態單位輪休人員,需填寫假單
        (如附件1、2),並先送會人事部門審核、登錄管制,逐級呈所
        屬單位主官(管)核定,完成手續後,始可離營;如請假日數超
        過所屬單位主官准假權時,應轉呈直隸屬上級單位核定。假滿返
        營,應填具銷假報告單,以利人員管理(如附件3)。
    二、凡每月所核個人之表排慰勞假,須於休假前以口頭或電話向上一
        級長官報備後(勤務部隊、後備部隊需完成假單呈核),始可離
        營;因任務無法按表排實施時,應先行簽奉權責長官核准保留(
        如附件 4),俟休假時填具假單並檢附保留單完成手續後,始可
        離營。
    三、休、請假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作成紀錄:
        (一)於休假前一個月25日前排定次月之休假管制表,經單位權
              責長官核定後公布(如附件 5),俟休假或簽奉保留時,
              即由人事人員確實登載於個人休(請)假紀錄卡內管制(
              如附件 6),每月月底由當事人核計休(請)假日數無誤
              後,簽名確認,本表單應自當事人役期屆滿退伍離營後,
              保存1年,以利爾後查考。
        (二)職務異動或人事異(調)動時,應將 1年內已休(請)假
              日數,填註於休假紀錄通知單(如附件 7),併同個人休
              假紀錄卡轉知新職單位,繼續管制執行。
    四、為強化休假管制,現行作法如后:
        (一)休假管制表增加積休、補休及個人簽證等欄位,於月底結
              算後,由個人簽名,並由單位人事官、業務主管及主官蓋
              章,瞭解單位休假狀況,排定次月補休。
        (二)各級管制作法:
              1.直屬部隊、縣市指揮部及召訓中心:由業管單位每月彙
                整單位假表,由單位主官(幕僚長)負責督導,每月納
                單位部務會報管制。另將個人簽證之休管表每月 2日前
                回傳上一級人事部門查驗。
              2.地區及後訓中心:由人事科(行政組)每月彙整轄屬單
                位假表,由地區副參謀長(後訓中心由政戰處長)負責
                督導,每月納入工檢會提報。另將個人簽證之休管表每
                月4日前回傳上一級人事部門查驗。
              3.本部:人軍處於每月彙整各單位休假狀況,每 2個月納
                入工檢會提報檢討,另休假業務及個人假卡填製,納入
                內部管理督考時驗證。
    五、假期屆滿因故須續假或以另事由請假時,當事人應儘速向原單位
        通報,俾利職務代理人辦理續假事宜,惟該事假須依前開事假規
        定調整核給。

玖、准假權責:
    一、各級主官對所屬官兵之准假權責劃分表(如附件 8),本項准假
        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逾此權限,須轉呈上級主官核定
        ,如特殊事故,情形緊急,其請假日數超出准假權限,主官不及
        轉呈時,得准先離營,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戰備各時期之休(請)假應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如附件 9
        )規定辦理。

拾、休(請)假紀律:
    一、凡休(請)假人員應完成手續後始可離營,未完成手續擅離職守
        者,視情節輕重議處當事人,主官(管)亦受連帶處分。
    二、除國定假日及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外,其餘休(請)假人員,
        應貫徹職務代理人制度,由代理人代理其職務。
    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分別依陸海空懲罰法及有關法令懲處,
        並記錄備查(如附件10)。
        (一)請假未准擅不服勤或擅離職守者。
        (二)違紀及逾假者。
        (三)未按時銷假者。
    四、各級主官逾本實施規定之准假權,而擅行給假,或核准所屬士兵
        之假,未遵規定辦理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議處。
    五、休(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應先行
        電話告知單位留守主官(管),並於收假時出示證明,得免以逾
        假論處。
    六、休(請)假期間,應確遵「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國軍
        防治違法及傷亡具體作法」,以加強「軍紀」及「安全」維護,
        防範危安及不法事件發生。
    七、休(請)假核准後,單位依相關規定實施離營教育,置重點於「
        軍紀安全」規範措施宣教,並記錄備查。
    八、各單位不得有其他自行另定之休(請)假名稱(如謀職假等),
        以符公平。

拾壹、一般規定:
      一、連續假日(周六、日)留值人員補休方式區分近程(於週一、
          二)及遠程(於次週一、二併調休二日)實施補休;單日留值
          人員則於次日實施補休,避免於訓練日及莒光日實施補休。
      二、因特殊事故必須於上班、上課或操作時間內由本人親自處理者
          ,得視需要於年內之休假調整核給事假以累計8小時為1日。
      三、凡假日值勤或因執行任務而延誤休假之人員,可於任務前(後
          )預(補)休,不得苛扣,嚴禁有在營休假之情形。
      四、國軍人員出國觀光實施對象,係按國軍人員出國觀光作業程序
          ,並依「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及「國軍聘雇人員休請假規定」規定為志願役軍
          (士)官、聘雇人員及文官,享有慰勞假或休假人員,若同一
          單位同時申請出國觀人員過多時,其優先順序由各單位依服務
          年資、工作績效自行排定;惟不得影響單位任務遂行及戰備留
          值。
      五、因應緊急(突發)狀況,各單位均應繕造緊急召回人員名冊,
          以有效遂行任務。
      六、各級部隊單位應於休假離營前,由幕僚長(含)以上人員實施
          軍紀安全教育後始可離營。
      七、單位官兵於休假期間,肇生軍紀案件,自肇案發生日起,除由
          主官召開軍紀檢討會外,並暫停該單位假日前一日晚餐後實施
          休假之核定權責(於假期當日完成離營教育後始能離營),並
          視後續軍紀改善狀況,由將級主官決定是否再行恢復實施,以
          強化軍紀安全教育。
      八、各上級單位對所屬執行休(請)假之管制紀錄、休假紀律等實
          施情形,應經常予以督導查察,國防部及本部將定期(不定期
          )實施督導訪問,如有未依規定實施者,失職人員檢討議處。
      九、本規定若與各作戰區(防衛部)令頒規定相牴觸時,其本、外
          (離)島所屬部隊,應依各作戰區(防衛部)相關規範辦理。

拾貳、其他:
      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令修訂之。
      二、承辦人:人事軍務處人事管理科蕭○少校26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