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藉學、經歷管理制度之策訂,建立海軍(以下簡稱本軍)人事行政部
    門各職類專長軍官經管發展體系及全般作業要領,明確規劃經管範圍
    與任用標準,以期健全完備之經管制度,以達選拔、培育與運用人才
    之目的。

二、適用對象:
    (一)國軍各班隊畢業(結訓)以「行政」官科任官人員(含其他官
          科轉任「行政」官科人員)。
    (二)其他官科配置人員。

三、經管方式:
    區分為主官(管)職及幕僚(教育)職兩部分,兩者間採交流方式向
    上發展,經管發展體系圖如附件一。

四、經管權責劃分及職掌如附件二。

五、經管目標:
    海軍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為本軍人事行
    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軍官學、經歷發展之準據,係依各專長之特性與需
    要設計經管發展體系,實施計畫調訓及調任,區分二階段完成基本培
    育與歷練發展,各階段目標如下:

六、職務歷練:(任職體系如附件三)
    (一)尉官職務:
          1.自少尉至上尉,歷練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職務,以奠定專業
            工作基礎,任期以一至三年為原則,並得依需要適時調整。
          2.於上尉停年屆滿並取得軍事進修教育(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
            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學資後
            ,得依序候選少校職務。
    (二)少校幕僚(教育)職務:
          具人事行政部門尉級職務經歷及專長,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
          員派任。
    (三)少校主管職務:
          具人事行政部門少校幕僚(教育)職務經歷及專長,選員派任
          。另具指參教育學資、國內外人事行政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
          位者,得優先選派。
    (四)中校幕僚(教育)職務:
          具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以上各幕僚單位人事
          行政部門少校幕僚(教育)職務或少校主管職務經歷及專長,
          選員派任。另具指參教育學資、國內外人事行政職類相關系所
          之碩士學位者,得優先選派。
    (五)中校正、副主管職務:
          1.主管職務:
            具人事行政部門中校幕僚(教育)職務經歷及專長、並取得
            指參教育學資或國內外人事行政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
            選員派任。
          2.副主管職務:
            具人事行政部門中校幕僚(教育)職務經歷及專長,選員派
            任。另為培養中校正、副主官(管)以上人員,具指參教育
            學資、國內外人事行政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者,得優先
            選派。
    (六)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
          具人事行政部門中校正、副主管職務經歷及專長、取得指參教
          育以上學資或國內外人事行政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
          ,選員派任。另具戰略教育學資、國內外人事行政職類相關系
          所之博士學位者,得優先選派。

七、計畫調訓:
    (一)由司令部(人事軍務處)依人才培育及任職需要,申請本軍指
          參、戰略教育、全時進修訓額,同時依國防部指導,採計畫員
          額、預劃派職、保薦考試併用等方式,培育人才。
    (二)輔以各階職務在職訓練以通過相關國家考試合格、利用公餘或
          全時進修管道,取得國內外人事職類相關科系之碩士學位,俾
          候選高階主官(管)職務。

八、計畫調任:
    旨在以經管指導計畫調任方式,嚴格管制各階軍官職務任期,並配合
    先訓後用、訓用合一之預劃派職原則,以達適才適所之目的。
    (一)計畫調任應以上階職缺或平階正、副主官(管)職缺優先候選
          。檢討調任上階職缺時,應遴選已具晉任資格、考量學、經歷
          、職缺專長及資績分等,排定優先順序,依次調任。
    (二)凡於國內外接受深造或進訓其他班次人員均須列入管制,畢業
          後應即派任與所受訓練相關專長之職務,以符為用而訓政策暨
          收即訓即用之效。

九、一般規定:
    (一)於職缺出缺時,依現行「海軍人事評議審查委員會設置規定」
          適時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選優調任,惟資績分或排列在前未能
          選任者,應註明理由記錄備查。
    (二)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欲留任戶籍地者,應依「國軍志願役軍官
          、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單位作業規定」辦理
          ,並呈報司令部(人事軍務處)備查。
    (三)其他官科配置人員調占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職缺,應以編
          制「官通」官科及「平階調整」為原則。
    (四)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檢討
          部份職缺,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
          練(統計表如附件四),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秀人才
          。
〔立法理由〕
為擴大經管交流,增加人事派任彈性外,提升陸戰隊官科軍官本職專長,
故新增一般規定第四款(依海軍司令部112年12月19日國海人整字第11200
07303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