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9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人整字第1130002753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9點;增訂第9點附件四,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海軍人 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海軍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
作業規定)自九十一年一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生效,歷經三次修正,最近
一次於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本軍人事調派實際需
求,爰修正本規定,其說明如後: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
部(人事軍務處)檢討部份職缺,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
人員交流歷練,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秀人才。(修正規定第九點
及新增附件四)

法規異動

修正

九、一般規定:
    (一)於職缺出缺時,依現行「海軍人事評議審查委員會設置規定」
          適時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選優調任,惟資績分或排列在前未能
          選任者,應註明理由記錄備查。
    (二)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欲留任戶籍地者,應依「國軍志願役軍官
          、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單位作業規定」辦理
          ,並呈報司令部(人事軍務處)備查。
    (三)其他官科配置人員調占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職缺,應以編
          制「官通」官科及「平階調整」為原則。
    (四)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檢討
          部份職缺,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
          練(統計表如附件四),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秀人才
          。
〔立法理由〕
為擴大經管交流,增加人事派任彈性外,提升陸戰隊官科軍官本職專長,
故新增一般規定第四款(依海軍司令部112年12月19日國海人整字第11200
07303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