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般規定:
(一)於職缺出缺時,依現行「海軍人事評議審查委員會設置規定」
適時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選優調任,惟資績分或排列在前未能
選任者,應註明理由記錄備查。
(二)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欲留任戶籍地者,應依「國軍志願役軍官
、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單位作業規定」辦理
,並呈報司令部(人事軍務處)備查。
(三)其他官科配置人員調占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職缺,應以編
制「官通」官科及「平階調整」為原則。
(四)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檢討
部份職缺,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
練(統計表如附件四),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秀人才
。
〔立法理由〕 為擴大經管交流,增加人事派任彈性外,提升陸戰隊官科軍官本職專長,
故新增一般規定第四款(依海軍司令部112年12月19日國海人整字第11200
07303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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