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造船發展中心科技品位起敘暨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實施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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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海軍造船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因應國防科技之發展,有效運
    用並延攬科技人才,並落實科技人員品位起敘標準及科技工作評定,
    依「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定」、「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指導
    ,特訂定本實施作法。

二、科技人員範圍,指在本中心擔任科技職務,實際從事國防科技研究發
    展,並報奉國防部核授科技品位之軍官或科技聘用人員。

三、科技品位等級起敘
    (一)新調任至本中心科技軍官及科技聘用人員(職務專長為9A01、
          9B03、9C01、9G01、9K01)係科技職務人員,可檢討科技品位
          起敘呈報司令部,其基本條件如下:
          1.科技軍官到任後依規定辦理科技職務專長授予,並檢討品位
            起敘。
          2.科技聘用人員依據「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
            定」,招考時已完成科技職務專長測驗,到任後即檢討品位
            起敘。
    (二)科技品位係以學歷作為起敘基準,說明如下:
          1.具有博士學位者,自四等三級起敘。
          2.具有碩士學位者,自三等一級起敘。
          3.具有學士學位者,自二等一級起敘。
          4.具有副學士學位者,自一等一級起敘。
          5.依「國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九點第五款,技術年資
            每增加一年半,增敘一級。
          6.依「國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九點第六款,具有主持
            尖端性國防科技發展計畫才能之科技人員,得從優評敘其品
            位等級,因此,具備主持造艦專案能力之人員可不受學歷起
            敘等級限制,從優起敘品位等級,但須提出相應佐證資料,
            並經司令部成立之科技人員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就前開所述,檢討呈報科技品位人員(以下簡稱受評人員)可
          區分學歷起敘品位及特殊起敘品位,其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以學歷起敘品位受評人員須填註科技人員品位核授建議名冊
            (如附件一),並提出學位證明及專長授予證明。
          2.特殊起敘品位受評人員須填註科技人員晉升送審資料說明書
            (如附件二)、科技人員晉升論著評審表(如附件三)及科
            技人員品位核授建議名冊(同附件一),並檢附論著原文及
            參與研究專案相關佐證資料。
          3.受評人員學歷係依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認定之學歷為準。
          4.受評人員提供之經歷資料,由綜合事務科彙整並複查確認。
    (四)為有效評審受評人員科技品位,由綜合事務科統籌召開本中心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說明如下:
          1.初審會議主持人:主任(因公不克由副主任代理)。
          2.與會人員:副主任、設計研發科科長、工程技術科科長、綜
            合事務科科長、構型資訊管理科科長、主計科長、監察官及
            承辦人員。
          3.召開時間:以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各召開乙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視科技職務人員調派實際情形召開臨時會議。
          4.會議評審重點:
           (1)檢視受評人員資格是否符合品位起敘等級所需條件(如任
              職科技職務、獲得科技專長及實際從事科技工作等)。
           (2)評審特殊起敘受評人員檢附佐證資料,是否足以證明其具
              備主持造艦專案能力。
          5.會議結果由承辦單位綜整簽奉核定後,將會議紀錄及品位起
            敘建議名冊(含佐證資料)一併呈報司令部辦理複審。

四、科技工作績效評核作業
    (一)為加強科技人員素質,發揮工作效能,本中心已核授科技品位
          人員(以下簡稱科技人員)須接受科技工作績效評核,評核期
          程說明如下:
          1.每月定期評核:每月二十八日前實施前月份科技工作績效評
            核,(十二月份科技工作績效評核於當月二十八日前實施完
            畢)。
          2.年度定期評定:依「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完成,並呈報本中心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結果
            ,績效評定期間範圍係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每月工作評核範圍係科技人員擔任之科技研發或從事造艦工作
          為主,具以下情形者,評核當月不予核發品位加給:
          1.評核當月受評人因離(到)差、受訓(本中心權責長官指派
            進修、受訓,仍從事國防科技工作者,不在此限)、事(病
            )假、喪假、婚假、陪產假等因素未全月執行(或無法執行
            )科技研發或造艦工作者,且未達當月應工作日數(扣除例
            、國定假日)二分之一以上,經當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認
            者。
          2.評核當月未實際執行科技研發或造艦工作,並經當月工作績
            效評核會議審認者。
          3.評核當月受評人工作成效不張或工作情形不良遭懲處者,由
            受評人單位主管檢附相關資料(如約談紀錄、懲罰命令等)
            ,並經當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認。
    (三)每月定期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及每年科技工作績效評定作業方法
          說明如下:
          1.每月定期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受評科技人員每月三十日前填
            註科技人員工作績效評核表(如附件四),內容自述當月執
            行工作績效,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綜合事務科綜整後
            擇期召開每月科技工作績效評核會議(主持人及與會人員同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針對受評科技人員自述科技工作
            逐一審查,會議結果簽奉核定後,續移主計科辦理當月科技
            品位加給撥付作業。
          2.年度定期評核:作業原則同「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
            規定,本中心受評科技人員須自行綜整評核期間每月工作績
            效評核結果,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綜合事務科綜整後
            擇期召開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會議(主持人及與會人員同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針對受評科技人員當年度科技工
            作績效實施考評,並將考評分數填入年度科技人員工作績效
            評定表(如附件五),會後由綜合事務科綜簽,將年度科技
            人員工作績效評定表(同附件五)及年度科技人員工作績效
            評定績等統計表(如附件六)呈報司令部辦理複評。
    (四)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以特優、優、甲上、甲、乙、丙等實施
          鑑定,並依受評科技人數,按績等比率管制,避免浮濫,摘要
          如下:
          1.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2.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3.甲上:不得逾百分之十。
          4.甲等: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5.乙等以下(含丙等)不予限制。
    (五)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成果,係後續科技品位晉升、晉等、晉
          級及降級重要依據,相關科技品位晉升、晉等、晉級及降級規
          定同「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定」及「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
          序」。
〔立法理由〕
因應作業現況,爰將第四點第二項第一款,增修訂評核當月不予核發品位
加給之標準。

五、科技品位加給支領
    (一)每月具實際科技工作績效,經本中心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定通
          過之科技人員,依該員所核授品位等級支領科技職務加給。
    (二)每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結果由綜合事務科簽奉核定後,繕造品
          位加給支領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移主計科辦理品位加給發放
          作業。

六、其他事項
    (一)本實施作法未訂定者,皆依國防部令頒「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
          定」暨司令部令頒「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二)本作業規定呈奉司令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