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海軍造船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因應國防科技之發展,有效運
用並延攬科技人才,並落實科技人員品位起敘標準及科技工作評定,
依「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定」、「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指導
,特訂定本實施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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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人員範圍,指在本中心擔任科技職務,實際從事國防科技研究發
展,並報奉國防部核授科技品位之軍官或科技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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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品位等級起敘
(一)新調任至本中心科技軍官及科技聘用人員(職務專長為9A01、
9B03、9C01、9G01、9K01)係科技職務人員,可檢討科技品位
起敘呈報司令部,其基本條件如下:
1.科技軍官到任後依規定辦理科技職務專長授予,並檢討品位
起敘。
2.科技聘用人員依據「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
定」,招考時已完成科技職務專長測驗,到任後即檢討品位
起敘。
(二)科技品位係以學歷作為起敘基準,說明如下:
1.具有博士學位者,自四等三級起敘。
2.具有碩士學位者,自三等一級起敘。
3.具有學士學位者,自二等一級起敘。
4.具有副學士學位者,自一等一級起敘。
5.依「國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九點第五款,技術年資
每增加一年半,增敘一級。
6.依「國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九點第六款,具有主持
尖端性國防科技發展計畫才能之科技人員,得從優評敘其品
位等級,因此,具備主持造艦專案能力之人員可不受學歷起
敘等級限制,從優起敘品位等級,但須提出相應佐證資料,
並經司令部成立之科技人員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就前開所述,檢討呈報科技品位人員(以下簡稱受評人員)可
區分學歷起敘品位及特殊起敘品位,其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以學歷起敘品位受評人員須填註科技人員品位核授建議名冊
(如附件一),並提出學位證明及專長授予證明。
2.特殊起敘品位受評人員須填註科技人員晉升送審資料說明書
(如附件二)、科技人員晉升論著評審表(如附件三)及科
技人員品位核授建議名冊(同附件一),並檢附論著原文及
參與研究專案相關佐證資料。
3.受評人員學歷係依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認定之學歷為準。
4.受評人員提供之經歷資料,由綜合事務科彙整並複查確認。
(四)為有效評審受評人員科技品位,由綜合事務科統籌召開本中心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說明如下:
1.初審會議主持人:主任(因公不克由副主任代理)。
2.與會人員:副主任、設計研發科科長、工程技術科科長、綜
合事務科科長、構型資訊管理科科長、主計科長、監察官及
承辦人員。
3.召開時間:以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各召開乙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視科技職務人員調派實際情形召開臨時會議。
4.會議評審重點:
(1)檢視受評人員資格是否符合品位起敘等級所需條件(如任
職科技職務、獲得科技專長及實際從事科技工作等)。
(2)評審特殊起敘受評人員檢附佐證資料,是否足以證明其具
備主持造艦專案能力。
5.會議結果由承辦單位綜整簽奉核定後,將會議紀錄及品位起
敘建議名冊(含佐證資料)一併呈報司令部辦理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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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工作績效評核作業
(一)為加強科技人員素質,發揮工作效能,本中心已核授科技品位
人員(以下簡稱科技人員)須接受科技工作績效評核,評核期
程說明如下:
1.每月定期評核:每月二十八日前實施前月份科技工作績效評
核,(十二月份科技工作績效評核於當月二十八日前實施完
畢)。
2.年度定期評定:依「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完成,並呈報本中心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結果
,績效評定期間範圍係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每月工作評核範圍係科技人員擔任之科技研發或從事造艦工作
為主,具以下情形者,評核當月不予核發品位加給:
1.評核當月受評人因離(到)差、受訓(本中心權責長官指派
進修、受訓,仍從事國防科技工作者,不在此限)、事(病
)假、喪假、婚假、陪產假等因素未全月執行(或無法執行
)科技研發或造艦工作者,且未達當月應工作日數(扣除例
、國定假日)二分之一以上,經當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認
者。
2.評核當月未實際執行科技研發或造艦工作,並經當月工作績
效評核會議審認者。
3.評核當月受評人工作成效不張或工作情形不良遭懲處者,由
受評人單位主管檢附相關資料(如約談紀錄、懲罰命令等)
,並經當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認。
(三)每月定期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及每年科技工作績效評定作業方法
說明如下:
1.每月定期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受評科技人員每月三十日前填
註科技人員工作績效評核表(如附件四),內容自述當月執
行工作績效,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綜合事務科綜整後
擇期召開每月科技工作績效評核會議(主持人及與會人員同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針對受評科技人員自述科技工作
逐一審查,會議結果簽奉核定後,續移主計科辦理當月科技
品位加給撥付作業。
2.年度定期評核:作業原則同「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
規定,本中心受評科技人員須自行綜整評核期間每月工作績
效評核結果,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綜合事務科綜整後
擇期召開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會議(主持人及與會人員同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針對受評科技人員當年度科技工
作績效實施考評,並將考評分數填入年度科技人員工作績效
評定表(如附件五),會後由綜合事務科綜簽,將年度科技
人員工作績效評定表(同附件五)及年度科技人員工作績效
評定績等統計表(如附件六)呈報司令部辦理複評。
(四)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以特優、優、甲上、甲、乙、丙等實施
鑑定,並依受評科技人數,按績等比率管制,避免浮濫,摘要
如下:
1.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2.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3.甲上:不得逾百分之十。
4.甲等: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5.乙等以下(含丙等)不予限制。
(五)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成果,係後續科技品位晉升、晉等、晉
級及降級重要依據,相關科技品位晉升、晉等、晉級及降級規
定同「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定」及「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
序」。
〔立法理由〕 因應作業現況,爰將第四點第二項第一款,增修訂評核當月不予核發品位
加給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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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技品位加給支領
(一)每月具實際科技工作績效,經本中心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定通
過之科技人員,依該員所核授品位等級支領科技職務加給。
(二)每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結果由綜合事務科簽奉核定後,繕造品
位加給支領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移主計科辦理品位加給發放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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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項
(一)本實施作法未訂定者,皆依國防部令頒「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
定」暨司令部令頒「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二)本作業規定呈奉司令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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