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技工作績效評核作業
(一)為加強科技人員素質,發揮工作效能,本中心已核授科技品位
人員(以下簡稱科技人員)須接受科技工作績效評核,評核期
程說明如下:
1.每月定期評核:每月二十八日前實施前月份科技工作績效評
核,(十二月份科技工作績效評核於當月二十八日前實施完
畢)。
2.年度定期評定:依「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完成,並呈報本中心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結果
,績效評定期間範圍係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每月工作評核範圍係科技人員擔任之科技研發或從事造艦工作
為主,具以下情形者,評核當月不予核發品位加給:
1.評核當月受評人因離(到)差、受訓(本中心權責長官指派
進修、受訓,仍從事國防科技工作者,不在此限)、事(病
)假、喪假、婚假、陪產假等因素未全月執行(或無法執行
)科技研發或造艦工作者,且未達當月應工作日數(扣除例
、國定假日)二分之一以上,經當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認
者。
2.評核當月未實際執行科技研發或造艦工作,並經當月工作績
效評核會議審認者。
3.評核當月受評人工作成效不張或工作情形不良遭懲處者,由
受評人單位主管檢附相關資料(如約談紀錄、懲罰命令等)
,並經當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認。
(三)每月定期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及每年科技工作績效評定作業方法
說明如下:
1.每月定期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受評科技人員每月三十日前填
註科技人員工作績效評核表(如附件四),內容自述當月執
行工作績效,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綜合事務科綜整後
擇期召開每月科技工作績效評核會議(主持人及與會人員同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針對受評科技人員自述科技工作
逐一審查,會議結果簽奉核定後,續移主計科辦理當月科技
品位加給撥付作業。
2.年度定期評核:作業原則同「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
規定,本中心受評科技人員須自行綜整評核期間每月工作績
效評核結果,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綜合事務科綜整後
擇期召開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會議(主持人及與會人員同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針對受評科技人員當年度科技工
作績效實施考評,並將考評分數填入年度科技人員工作績效
評定表(如附件五),會後由綜合事務科綜簽,將年度科技
人員工作績效評定表(同附件五)及年度科技人員工作績效
評定績等統計表(如附件六)呈報司令部辦理複評。
(四)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以特優、優、甲上、甲、乙、丙等實施
鑑定,並依受評科技人數,按績等比率管制,避免浮濫,摘要
如下:
1.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2.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3.甲上:不得逾百分之十。
4.甲等: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5.乙等以下(含丙等)不予限制。
(五)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成果,係後續科技品位晉升、晉等、晉
級及降級重要依據,相關科技品位晉升、晉等、晉級及降級規
定同「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定」及「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
序」。
〔立法理由〕 因應作業現況,爰將第四點第二項第一款,增修訂評核當月不予核發品位
加給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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