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造船發展中心科技品位起敘暨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實施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人整字第1130066965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科技工作績效評核作業
    (一)為加強科技人員素質,發揮工作效能,本中心已核授科技品位
          人員(以下簡稱科技人員)須接受科技工作績效評核,評核期
          程說明如下:
          1.每月定期評核:每月二十八日前實施前月份科技工作績效評
            核,(十二月份科技工作績效評核於當月二十八日前實施完
            畢)。
          2.年度定期評定:依「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完成,並呈報本中心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結果
            ,績效評定期間範圍係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每月工作評核範圍係科技人員擔任之科技研發或從事造艦工作
          為主,具以下情形者,評核當月不予核發品位加給:
          1.評核當月受評人因離(到)差、受訓(本中心權責長官指派
            進修、受訓,仍從事國防科技工作者,不在此限)、事(病
            )假、喪假、婚假、陪產假等因素未全月執行(或無法執行
            )科技研發或造艦工作者,且未達當月應工作日數(扣除例
            、國定假日)二分之一以上,經當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認
            者。
          2.評核當月未實際執行科技研發或造艦工作,並經當月工作績
            效評核會議審認者。
          3.評核當月受評人工作成效不張或工作情形不良遭懲處者,由
            受評人單位主管檢附相關資料(如約談紀錄、懲罰命令等)
            ,並經當月工作績效評核會議審認。
    (三)每月定期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及每年科技工作績效評定作業方法
          說明如下:
          1.每月定期科技工作績效評核:受評科技人員每月三十日前填
            註科技人員工作績效評核表(如附件四),內容自述當月執
            行工作績效,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綜合事務科綜整後
            擇期召開每月科技工作績效評核會議(主持人及與會人員同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針對受評科技人員自述科技工作
            逐一審查,會議結果簽奉核定後,續移主計科辦理當月科技
            品位加給撥付作業。
          2.年度定期評核:作業原則同「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
            規定,本中心受評科技人員須自行綜整評核期間每月工作績
            效評核結果,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綜合事務科綜整後
            擇期召開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會議(主持人及與會人員同
            科技品位起敘初審會議),針對受評科技人員當年度科技工
            作績效實施考評,並將考評分數填入年度科技人員工作績效
            評定表(如附件五),會後由綜合事務科綜簽,將年度科技
            人員工作績效評定表(同附件五)及年度科技人員工作績效
            評定績等統計表(如附件六)呈報司令部辦理複評。
    (四)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以特優、優、甲上、甲、乙、丙等實施
          鑑定,並依受評科技人數,按績等比率管制,避免浮濫,摘要
          如下:
          1.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2.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3.甲上:不得逾百分之十。
          4.甲等: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5.乙等以下(含丙等)不予限制。
    (五)年度科技工作績效評定成果,係後續科技品位晉升、晉等、晉
          級及降級重要依據,相關科技品位晉升、晉等、晉級及降級規
          定同「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定」及「海軍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
          序」。
〔立法理由〕
因應作業現況,爰將第四點第二項第一款,增修訂評核當月不予核發品位
加給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