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46
人,瀏覽人次:
83107308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七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 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