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動員召集之範圍及人數,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計畫應受動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均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
    位選定編配。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
    、區)公所,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應由當地民防機
構,分別指定其空襲避難處所,實施就地避難;非經核准,不得疏散。
前項人員居住地遷徙者,應先報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凡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
召集,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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