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關單位受理後備軍人遷徙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入地: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入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
        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於三日內以列
        管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
        政府資料。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遷入列管通報作業資
        料,應即完成列管核對作業。
二、遷出地:
  (一)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資料移轉作業後,應於三日內
        線傳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應於三日內
        ,完成遷出除管作業,另線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縣市
        後備指揮部除管。
屬將級軍官者,由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處理完成後,將列管通報
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