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後備軍人行方不明或失蹤,經其戶長或同居之家屬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
尋時,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應將失蹤人口資料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
系統,並將資料傳送內政部戶政司轉當事人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由
戶政事務所以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鄉(鎮、市、區)公所,轉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失蹤人口註記。
前項失蹤人口經查獲撤尋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將查獲資料以電腦傳送內政
部戶政司轉當事人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註記,並由該戶政事務所於二
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鄉(鎮、市、區)公所,轉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撤銷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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