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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之一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 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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