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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 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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