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
在後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及其他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獻者,得
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首長或派代表致祭並報請
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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