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後備軍人管理事項如下:
一、離營作業。
二、通報列管。
三、異動管理:
  (一)戶籍遷徙。
  (二)入出國登記。
  (三)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
  (四)身家狀況變更。
  (五)失蹤人口查尋及註記。
  (六)其他異動事項。
四、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之異動管理。
五、編組、訓練、教育。
六、體格檢查及訪問調查。
七、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八、其他後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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