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地行之,凡戶籍遷徒,其異動管理,依照第四章及
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辦理戶籍遷徙異動期間,遇有召集時,由新遷入戶籍地之縣市後
備指揮部,為其召集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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