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來臺定居(就業)或就學畢業
後,尚未屆滿應實施臨時召集時限前,返回金馬後再來臺者,其先後留
臺時間應以往返臺灣及金馬地區日期為準,合併累積計算,並由金馬地
區縣政府負責依據其戶籍遷徒資料,確實計算列表(格式如附件八)併
同兵籍資料,送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專冊登記備查。
前項戶籍異動,於屆滿實施臨時集時限前,在臨時召集令下達後,遷返
金馬者,仍應接受召集,由金門或連江縣政府負責召集令追送,其無故
延誤召集者,由召集單位移送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