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來臺定居(就業)或就學畢業
  後,尚未屆滿應實施臨時召集時限前,返回金馬後再來臺者,其先後留
  臺時間應以往返臺灣及金馬地區日期為準,合併累積計算,並由金馬地
  區縣政府負責依據其戶籍遷徒資料,確實計算列表(格式如附件八)併
  同兵籍資料,送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專冊登記備查。
  前項戶籍異動,於屆滿實施臨時集時限前,在臨時召集令下達後,遷返
  金馬者,仍應接受召集,由金門或連江縣政府負責召集令追送,其無故
  延誤召集者,由召集單位移送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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