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所有條文

  為執行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對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乙
  種國民兵,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金門馬祖地區役齡男子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
  。
  一、各軍事學校退學學生持有退學證明,但不合檢定為預備軍官、士官
      者。
  二、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同等以上學校參加軍訓者。
  三、曾在戰地接受軍事訓練或民防基本訓練者。
  四、曾在其他場所受軍事訓練者。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以在金馬地區
  接受各該軍事訓練或民防基本訓練並服勤者為限。

  乙種國民兵檢定權責區分如左:
  一、地區防衛司令部:應依軍事需要決定當年編組運用人數,通知地區
      政務委員會檢定選編。
  二、地區政策委員會:按戶籍及民防資料決定檢定年次範圍,並督導縣
      政府實施之。
  三、縣政府:依前款核定之年次範圍,策訂檢定實施計畫,將檢定日期
      及地點公告及通知受檢人員,並組成檢定組,以行檢定。
  前項乙種國民兵檢定實施計畫應分送國防部二份,內政部一份備查。

  檢定組由縣政府役政主管為組長,分別由役政,戶政、民防、衛生單位
  共同組成,按左列程序實施檢定。
  一、點名清查人數。
  二、查驗國民身分證及有關參加軍事或民防訓練證件。
  三、口試。
  四、依役男體位區分標準實施體檢,按判定之體位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甲、乙、丙等體位者檢定為乙種國民兵。
  (二)丁等體位者免役。
  (三)戊等體位者為未定體位,依役男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六條規
        定辦理,至判定體位為止。
  五、於受檢定人戶籍登記簿上分別加蓋「金馬」(甲、乙、丙)等體位
      乙種國民兵」印章及國民身分證上分別加蓋「甲國兵乙」、「乙國
      兵乙」、「丙國兵乙」、「免役」印章、
  六、發還國民身分及有關證件。
  七、填發乙種國民兵役證書(格式如附件一)或免役證明。
  前項檢定,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其次數。

  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者,應依兵籍規則之規定,建立兵籍表,並將
  其檢定、體檢及參加訓練服勤紀錄等資料,一併裝入兵籍資料袋內,確
  實保管。

  檢定日期地點確定後,應於檢定前二十日公告,同時下達通知,並規定
  其準時攜帶證件、相片等參加檢定,如因故不能參加檢定時,得另定時
  間補行檢定。

  經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檢定之各等體位,各繕造檢定登記名冊(格式
  如附件二)三份,一份存縣政府,餘份送政務委員會及有關鄉鎮公所。
  依前項規定接受檢定而其本籍地在臺灣地區者,應另列冊(格式附件三
  )一式二份,通知其本籍地縣市政府(內一份轉該知管鄉、鎮、市、區
  ),件為免辦徵兵處理之依據。

  檢定完畢後,縣政府應調製檢定國民兵年次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四
  ),分送國防部二份,內政部一份。

  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而遷往臺灣地區定居或就學者,由遷出地縣政
  府將其在金馬地區所接受之訓練及服任軍勤時間,出具證明書(格式如
  附件五),裝入兵籍資料袋內依兵籍規則之規定辦理移轉,以便由遷入
  地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辦理其服役事項。

  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申請臨時來臺居住﹑就業或就學者,除依照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役政﹑警政﹑戶政單位應切取連繫,確實掌握管
  理。
  前項連繫管理作業事項,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來臺定居(就業)者,遷入地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應專冊(格式如附件六)登記列管,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甲、乙等體位已訓乙種國民兵,屬於當年常備兵徵集年次範圍者,
      由兵役(處)科徵集部門按役男方式列管,於其來臺定居或就學畢
      業之日起屆滿六個月,由縣市政府造具乙種國民兵召服常備兵役名
      冊(格式如附件七),送由團管區實施臨時召集,並將名冊二份,
      分送內政部境管局管制其返回金馬及副知金門或連江縣政府。如自
      願提前接受臨時召集者,不受定居或畢業後屆滿時間之限制,得隨
      時辦理。
  二、丙等體位已訓乙種國民兵,及不屬於當年常備兵徵集年次範圍之甲
      、乙等體位乙種國民兵,由兵役(處)科編練部門按臺灣地區國民
      兵管理教育訓練服役規定辦理。
  前項臨時召集實施,由團管區下達召集令後,併同縣市適當徵集梯次常
  備兵入營,另造冊分報軍管區及陸軍總部核備。

  前條應接受臨時召集之已訓乙種國民兵,其在大專院校日間部就讀者,
  依「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之規定,志願參加預備軍官考選
  ,除經錄取者召服預備軍官現役外,其餘人員,一律召服陸軍常備兵現
  役二年。其在金馬地區所受訓練及服軍勤時間,准以八小時折算服  役
  一日,服役期滿退伍以後備軍人列管。

  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來臺就讀高中以上學校日間部
  者,其報考年齡標準及就讀期間申請緩徵,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
  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准憑國民兵證書報考大專夜間部,但屬於當年常備兵徵集年次
  範圍者,錄取後准先就讀一個學年,再實施臨時召集,在其服役期間可
  向學校申請辦理學籍保留。

  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於臨時召集入營服役前,因故
  不能如期入營或不能應召者時,依召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得申請延期
  入營或不能應召,由團管區依規定核定之。

  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在常備兵徵集年次範圍者,由金
  馬地區申請臨時來臺,其未依原申請返鄉日期返回原籍地時,金門或連
  江縣政府應主動追查,如滿六個月仍未返回原籍地,應催促其家屬將當
  事人戶籍辦理遷出,並通知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單位及相關縣市,管制
  其返回金馬,並依末辦法之規定,實施臨時召集服役。

  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來臺定居(就業)或就學畢業
  後,尚未屆滿應實施臨時召集時限前,返回金馬後再來臺者,其先後留
  臺時間應以往返臺灣及金馬地區日期為準,合併累積計算,並由金馬地
  區縣政府負責依據其戶籍遷徒資料,確實計算列表(格式如附件八)併
  同兵籍資料,送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專冊登記備查。
  前項戶籍異動,於屆滿實施臨時集時限前,在臨時召集令下達後,遷返
  金馬者,仍應接受召集,由金門或連江縣政府負責召集令追送,其無故
  延誤召集者,由召集單位移送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

  辦理國民兵檢定、列管戶籍遷徒、兵籍異動、臨召服役等事項人員,應
  恪遵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違反,移送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
  條例處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九冊52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