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對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乙
種國民兵,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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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役齡男子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
。
一、各軍事學校退學學生持有退學證明,但不合檢定為預備軍官、士官
者。
二、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同等以上學校參加軍訓者。
三、曾在戰地接受軍事訓練或民防基本訓練者。
四、曾在其他場所受軍事訓練者。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以在金馬地區
接受各該軍事訓練或民防基本訓練並服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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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國民兵檢定權責區分如左:
一、地區防衛司令部:應依軍事需要決定當年編組運用人數,通知地區
政務委員會檢定選編。
二、地區政策委員會:按戶籍及民防資料決定檢定年次範圍,並督導縣
政府實施之。
三、縣政府:依前款核定之年次範圍,策訂檢定實施計畫,將檢定日期
及地點公告及通知受檢人員,並組成檢定組,以行檢定。
前項乙種國民兵檢定實施計畫應分送國防部二份,內政部一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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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組由縣政府役政主管為組長,分別由役政,戶政、民防、衛生單位
共同組成,按左列程序實施檢定。
一、點名清查人數。
二、查驗國民身分證及有關參加軍事或民防訓練證件。
三、口試。
四、依役男體位區分標準實施體檢,按判定之體位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甲、乙、丙等體位者檢定為乙種國民兵。
(二)丁等體位者免役。
(三)戊等體位者為未定體位,依役男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六條規
定辦理,至判定體位為止。
五、於受檢定人戶籍登記簿上分別加蓋「金馬」(甲、乙、丙)等體位
乙種國民兵」印章及國民身分證上分別加蓋「甲國兵乙」、「乙國
兵乙」、「丙國兵乙」、「免役」印章、
六、發還國民身分及有關證件。
七、填發乙種國民兵役證書(格式如附件一)或免役證明。
前項檢定,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其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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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者,應依兵籍規則之規定,建立兵籍表,並將
其檢定、體檢及參加訓練服勤紀錄等資料,一併裝入兵籍資料袋內,確
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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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日期地點確定後,應於檢定前二十日公告,同時下達通知,並規定
其準時攜帶證件、相片等參加檢定,如因故不能參加檢定時,得另定時
間補行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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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檢定之各等體位,各繕造檢定登記名冊(格式
如附件二)三份,一份存縣政府,餘份送政務委員會及有關鄉鎮公所。
依前項規定接受檢定而其本籍地在臺灣地區者,應另列冊(格式附件三
)一式二份,通知其本籍地縣市政府(內一份轉該知管鄉、鎮、市、區
),件為免辦徵兵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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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完畢後,縣政府應調製檢定國民兵年次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四
),分送國防部二份,內政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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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而遷往臺灣地區定居或就學者,由遷出地縣政
府將其在金馬地區所接受之訓練及服任軍勤時間,出具證明書(格式如
附件五),裝入兵籍資料袋內依兵籍規則之規定辦理移轉,以便由遷入
地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辦理其服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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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申請臨時來臺居住﹑就業或就學者,除依照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役政﹑警政﹑戶政單位應切取連繫,確實掌握管
理。
前項連繫管理作業事項,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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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來臺定居(就業)者,遷入地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應專冊(格式如附件六)登記列管,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甲、乙等體位已訓乙種國民兵,屬於當年常備兵徵集年次範圍者,
由兵役(處)科徵集部門按役男方式列管,於其來臺定居或就學畢
業之日起屆滿六個月,由縣市政府造具乙種國民兵召服常備兵役名
冊(格式如附件七),送由團管區實施臨時召集,並將名冊二份,
分送內政部境管局管制其返回金馬及副知金門或連江縣政府。如自
願提前接受臨時召集者,不受定居或畢業後屆滿時間之限制,得隨
時辦理。
二、丙等體位已訓乙種國民兵,及不屬於當年常備兵徵集年次範圍之甲
、乙等體位乙種國民兵,由兵役(處)科編練部門按臺灣地區國民
兵管理教育訓練服役規定辦理。
前項臨時召集實施,由團管區下達召集令後,併同縣市適當徵集梯次常
備兵入營,另造冊分報軍管區及陸軍總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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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應接受臨時召集之已訓乙種國民兵,其在大專院校日間部就讀者,
依「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之規定,志願參加預備軍官考選
,除經錄取者召服預備軍官現役外,其餘人員,一律召服陸軍常備兵現
役二年。其在金馬地區所受訓練及服軍勤時間,准以八小時折算服 役
一日,服役期滿退伍以後備軍人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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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來臺就讀高中以上學校日間部
者,其報考年齡標準及就讀期間申請緩徵,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
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准憑國民兵證書報考大專夜間部,但屬於當年常備兵徵集年次
範圍者,錄取後准先就讀一個學年,再實施臨時召集,在其服役期間可
向學校申請辦理學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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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於臨時召集入營服役前,因故
不能如期入營或不能應召者時,依召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得申請延期
入營或不能應召,由團管區依規定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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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在常備兵徵集年次範圍者,由金
馬地區申請臨時來臺,其未依原申請返鄉日期返回原籍地時,金門或連
江縣政府應主動追查,如滿六個月仍未返回原籍地,應催促其家屬將當
事人戶籍辦理遷出,並通知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單位及相關縣市,管制
其返回金馬,並依末辦法之規定,實施臨時召集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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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甲、乙等體位之已訓乙種國民兵,來臺定居(就業)或就學畢業
後,尚未屆滿應實施臨時召集時限前,返回金馬後再來臺者,其先後留
臺時間應以往返臺灣及金馬地區日期為準,合併累積計算,並由金馬地
區縣政府負責依據其戶籍遷徒資料,確實計算列表(格式如附件八)併
同兵籍資料,送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專冊登記備查。
前項戶籍異動,於屆滿實施臨時集時限前,在臨時召集令下達後,遷返
金馬者,仍應接受召集,由金門或連江縣政府負責召集令追送,其無故
延誤召集者,由召集單位移送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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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民兵檢定、列管戶籍遷徒、兵籍異動、臨召服役等事項人員,應
恪遵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違反,移送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
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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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九冊52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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