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者,應依兵籍規則之規定,建立兵籍表,並將
  其檢定、體檢及參加訓練服勤紀錄等資料,一併裝入兵籍資料袋內,確
  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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