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經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檢定之各等體位,各繕造檢定登記名冊(格式
  如附件二)三份,一份存縣政府,餘份送政務委員會及有關鄉鎮公所。
  依前項規定接受檢定而其本籍地在臺灣地區者,應另列冊(格式附件三
  )一式二份,通知其本籍地縣市政府(內一份轉該知管鄉、鎮、市、區
  ),件為免辦徵兵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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