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

所有條文

為適應反攻需要,優遇一級上將,特依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國軍在臺期間,現役一級上將,屆滿現役限齡或服役限齡,經免職而未派
新職者,得繼續保留為現役,不辦退役。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應由國防部設置辦公室,以便從事國防及軍事問題
之研究工件,備供總統諮詢。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其月支薪給、車輛及眷舍等,均以維持原職所有待
遇為原則;並得於辦公室內設置秘書或參謀一員、衛士一名,以辦理其有
關行政事宜。

保留現役一級上將於再任實際軍職(或其他軍職)時,其待遇即另依新任
軍職之規定辦理。如調任外職,應予外職停役,並停止其第三條及第四條
之待遇。免除外職時,辦理回役,恢復其待遇。競選停役者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