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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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

制定依據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廢止 (現行法規)
  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
  條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左列現役限
  齡行之。
  一、上將  六十四歲。
  二、中將  六十歲。
  三、少將  五十七歲。
  四、上校  五十四歲。
  五、中校  五十二歲。
  六、少校  五十歲。
  七、上尉  四十八歲。
  八、中尉  四十五歲。
  九、少尉  四十三歲。
  一級上將得繼續保留現役不受前項第一款現役限齡之限制,其辦法另定
  之。
  第一項限齡以屆滿足齡之年出生月份為準,屆滿現役限齡人員予以退伍
  。但合於延役標準者,得予延役,其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