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
條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左列現役限
齡行之。
一、上將 六十四歲。
二、中將 六十歲。
三、少將 五十七歲。
四、上校 五十四歲。
五、中校 五十二歲。
六、少校 五十歲。
七、上尉 四十八歲。
八、中尉 四十五歲。
九、少尉 四十三歲。
一級上將得繼續保留現役不受前項第一款現役限齡之限制,其辦法另定
之。
第一項限齡以屆滿足齡之年出生月份為準,屆滿現役限齡人員予以退伍
。但合於延役標準者,得予延役,其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