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除役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除役者,現役人員,由所隸單位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
    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預備役人員,於每年年底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員署後備指揮部公告辦理;將級軍官由國防部辦理。
二、依第二款規定除役者,現役人員,由所隸單位造具除役名冊,檢附國
    軍醫院出具之除役人員辦理因病傷退伍除役檢定證明書,層報國防部
    或各司令部核定;預備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本人之申請,
    造具除役名冊,並檢附公立醫院檢定證明書,層報國防部核定。
三、依第三款規定除役者,現役人員,由所隸單位造具退伍名冊,檢附軍
    (司)法機關資料,層報國防部核定;預備役人員,由該管後備軍人
    管理機關依軍(司)法機關之通知或除役人員之申請,造具除役名冊
    ,層報國防部核定。
四、依第四款規定除役者,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
    部核定。
前項核定除役之軍官、士官,自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自預備
役除役者,除禁役人員外,不發給除役令。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免除禁役後,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通知該管後
備軍人管理機關,層報國防部註銷除役。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成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爰將第一項第一款「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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