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附表一所定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伍金:退伍除役當時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新臺幣九百三十
    元為基數內涵。
二、退休俸或贍養金:退伍除役當時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為基數內
    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附表四所定修正施行前退除給與之內涵,包括依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但退撫新制
施行後之中少將補足退除給與差額,不予採計。
〔立法理由〕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之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附表一計算,爰增訂第一項,明定前述給與基準中基數內
    涵之計算規定,以臻明確。
二、現行條文配合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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