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後之服役年資,以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
月數計算,並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基準,由支給機關按比率發給退
除給與。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
務人員應繳基金費用之年資,於任軍官、士官時,應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
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前項以外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
年資,於任軍官、士官現役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
級對照軍官、士官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機關轉知當事
人,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第二項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指本人及政府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基金管理會」修正為「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理由同第三十
    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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