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一次發還軍官、士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時,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
計利息計算;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退伍除役生效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
止。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基金管理會」修正為「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理由同第三十條
說明二;另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發還之退撫基金費用,除軍官
、士官本人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外,亦包括繳付退撫基金三年以上
者,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
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刪除「本人已繳付之」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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