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所定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
例修正施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者,其
優惠存款利息不列入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修正施行前給與計算
基準調降項目。
前項人員,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而支領退休俸
者為限。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
、士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利息,照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其中支領贍養金之軍官、士官,非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
三項規定之適用對象,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支領退休俸者,其優惠存
款利息不列入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修正施行前給與計算基
準調降項目,以臻明確。
二、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係以該規定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修
正施行前、後之給與基準計算退除給與差額,爰增訂第二項,以明定
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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