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退伍除役人員之退除給與,除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
依下列規定支付:
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規定退伍者,其退除給與應
    依實際繳費年資及最後在現役本俸加一倍之基準計算,由退撫基金支
    付,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核給之贍養金,其中依退
    伍除役人員繳納基金費用年資之基準所核給之贍養金,由退撫基金支
    付,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三、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發給遺族之遺屬一次金,
    其屬於退撫基金支給部分應扣除退伍除役人員自退撫基金已領退休俸
    或贍養金之金額,依其餘額發給之,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四、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發給遺族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
    應依退伍除役人員繳費年資佔核定退伍除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
    支付,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五、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遺族改支遺屬年金,其中依原核定由退撫基
    金負擔現役本俸基數百分比之半數應由退撫基金負擔,其餘由政府編
    列預算支付。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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