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申請退伍者,所隸人事權責機關應先調
取申請人兵籍資料審查,符合任官服現役滿一年者,通知其就讀之軍事學
校及所受訓練之訓練機構查復應賠償公費待遇、津貼、訓練費用及佐證資
料後,核算應賠償金額,提報人事評審會參考,並副知申請人填具記載自
願受強制執行還款切結書。
申請人申請分期賠償或免予賠償者,應於接獲前項人事權責機關通知後,
填具分期或免予賠償申請書,敘明理由於人事評審會召開日三日前送交所
隸人事權責機關併送人事評審會審查。申請分期賠償者,並應覓妥具有相
當資力之保證人出具連帶保證書,併同自願受強制執行還款切結書送所隸
人事權責機關。
第一項軍事學校及訓練機構應於收受通知後,十日內完成查復。
人事權責機關應將人事評審會決議及審查資料,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
核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軍事學校及訓練機構查復應賠償公費待遇、津貼、訓練費
    用之作業時限,由「十五日」縮短為「十」日,以維護申請志願提前
    退伍軍、士官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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