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一、本條規範對象為常備兵現役,且現行兵役制度已無義務役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爰刪除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