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範對象為常備兵現役,且現行兵役制度已無義務役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爰刪除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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