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亡故官兵遺骸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並樹立墓碑。
  前項土葬,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公墓管理
  機關之規定申請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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