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42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10月31日國防部鐸銅字第001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並 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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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國防部(九一)鐸錮字第00032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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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52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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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80000809號令修正發布第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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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826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第 5條、第6條、第14條、第20條、第26條;增訂第11條之1;刪除 第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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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00000920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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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037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2條、第15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 10154558號公告第 3條序文、第8條第2項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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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42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8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
  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
  一、原屬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
  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
  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
  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