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亡故官兵遺骸樹葬時,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
  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
  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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