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