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分為火葬、土葬、水葬及樹葬四種。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火葬安葬之。但其遺言或遺
  族另有處理方式者,依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
  海上亡故官兵,其遺骸無法運返基地者,以水葬安葬之。
  亡故官兵死因待查證者,其遺骸應先行冷藏或土葬,至死因確定後,依
  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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