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亡故官兵遺骸火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並檢附死亡證明書,就近
  送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經審核無誤後,火化之。但戰時
  情況不許時,軍墓勤務單位得以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所送之死亡名冊,經
  核對無誤後,逕行火化。
  亡故官兵遺骸火葬後之骨灰,應裝入忠靈罐,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
  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忠靈塔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安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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