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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四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金額,依義務役軍人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發 給基準表(如附表一)、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基準表 (如附表二)辦理。
附表一-義務役軍人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發給基準表
附表二-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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