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程序如下:
一、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接獲國防部死
    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發給。
二、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
    (一)榮服處於核定安置就養或停止安置就養案件時,應函知內政部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核定安置就養案件,應將身心障礙
          人員之作戰、因公致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證明及經榮服處核定
          安置就養等相關資料,函送內政部辦理複核確認後,再辦理發
          給作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榮服處核對安置就養資格,核對無
          誤後三節慰問金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前發放
          完畢;安養津貼按月發給。
身心障礙人員發生死亡、戶籍異動或身心障礙狀況變更時,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即函報內政部核列。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有誤領、溢領或漏發時,應依法請求返還或辦理補
發作業。
〔立法理由〕
一、為增進安養津貼發給之合理性,及配合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二
    十一條有關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安養津貼按月發給規定,爰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目後段修正為三節慰問金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
    中秋節)前發放完畢;安養津貼按月發給,以衡平義務役軍人及替代
    役役男身心障礙退停役人員安養津貼發給週期。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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