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使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發放子女教育補助費作業有所遵循,特
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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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放對象:
(一)志願役官兵。
(二)公務人員。
(三)軍事校院文職教師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
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四)前項人員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且經審定機關審定
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
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五)依軍人撫卹條例發給撫卹令、撫卹金、延長撫卹之遺眷及核定
有案之無依軍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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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給標準:
(一)依行政院核定給與標準發給。
(二)依軍人撫卹條例發給撫卹令、撫卹金、延長撫卹之遺眷及核定
有案之無依軍眷,准予比照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人員發給二
分之一子女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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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領證件:
(一)志願役官兵、公務人員: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戶口
名簿影本及學校繳費收據。
(二)撫卹期間之遺眷、無依軍眷: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戶口名簿影本、撫卹令及學校繳費收據。
(三)支領月退休金文職教師: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學校
繳費收據、戶口名簿影本及月退休金入帳明細影本。
(四)本規定所指檢附(查驗)戶口名簿,係指凡於本機關第一次申
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除申請人親子關係變
更外,毋須繳驗。
(五)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學校繳費收據,如係繳交影本,應
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以轉帳方式
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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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領程序:
(一)志願役官兵及公務人員:
1.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服務單位申請,並由服務單位人事
部門查驗戶口名簿影本及學校繳費收據相符後,於申請表加
蓋查驗人員名章,並繕造發放證明冊(格式如附表二)及發
放人數金額統計表(格式如附表三)。
2.服務單位人事部門將申領人資料建立電子檔案(檔案格式如
附表四),以國軍網頁式電子郵件傳送發放薪餉財務單位(
電子信箱如附表五),嗣後將申請表、學校繳費收據各一份
及發放人數金額統計表、發放證明冊各二份,送經發薪餉財
務單位審核。
3.財務單位複核後,將申領人資料上傳至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主機。嗣人事行政總處稽
核系統完成查核,回傳無重複申領子女教補費訊息後,由發
餉財務單位依核復之名冊辦理發放作業。
4.服務單位人事部門得在學校開學繳費三週前,繕造名冊(申
請人免蓋章)、檢附收(領)款收據,向經發薪餉財務單位
申請預支,由單位主官(管)負責監督發放,並自預支之日
起三個月內辦理結報。倘有虧欠誤發情事,應負賠償之責。
(二)撫卹期間之遺眷、無依軍眷:
1.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居住地就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
申請,查驗戶口名簿影本、學校繳費收據及撫卹令相符後,
建立電子檔案(檔案格式如附表四),以國軍網頁式電子郵
件傳送財務單位(電子信箱如附表五)審核。
2.財務單位複核後,將申領人資料上傳至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主機。嗣人事行政總處稽
核系統完成查核,回傳無重複申領子女教補費訊息後,由財
務單位依核復之名冊辦理發放作業。
(三)支領月退休金文職教師:
1.由本人填具申請表,向原辦理退休院校申請,服務單位人事
部門查驗戶口名簿影本及學校繳費收據相符後,於申請表加
蓋查驗人員名章及繕造發放證明冊(格式如附表二)建立電
子檔案(檔案格式如附表四),以國軍網頁式電子郵件傳送
財務單位(電子信箱如附表五)審核。
2.申請表、發放證明冊各二份(備考欄註記兼領二分之一、三
分之二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教補費應按其兼領退休金之比
例,核實發給)及學校繳費收據,送經財務單位審核,財務
單位將申領人資料上傳至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
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主機。嗣人事行政總處稽核系統完成查
核,回傳無重複申領子女教補費訊息後,由財務單位依核復
之名冊,辦理發放作業。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無需繳驗戶口名簿、學生證(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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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有下列情形,
不發給教育補助費(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
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
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在校享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
助)。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及函授性質之校班。
(三)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研究所及幼兒園者。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
優待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金者。
(七)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
之年級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
(八)軍人配偶充任公教人員,並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
之規定,已在公職機關領有其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九)子女已就業或已婚者。
(十)子女在國外留學者。
(十一)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
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人事總處「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
補助表第六點修正,現行有關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
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之文字,爰配合修正。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規定,將幼稚園及托兒所名稱修正為
幼兒園,第三款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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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子女教育補助,以申請人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
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
(二)申領人應自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服務單位或居住地就近之各縣
(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並向財務單位領取;惟如未能於
申領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申請表內敘明事由,國軍現職人
員由服務單位、支領退休俸人員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
無誤後,向財務單位領取。
(三)支領退休金、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轉任軍中雇員,一律於
居住地就近之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領。
(四)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卹金期間,如所持撫卹令被撤銷、停止或撫
卹令規定期限屆滿時,不得申領。
(五)申請教育補助,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子女未婚且有無職業之認定,依第六款規定辦理)。如就讀
下列特殊班別者,其教育補助費標準如下:
1.大學「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具正式學籍者,其教育補助
費按公私立大學夜間部基準支給。
2.「在職進修班」:具正式學籍者,在學期間確為無職業者(
於註冊起三個月內申請教育補助費),其教育補助費按行政
院核定基準支給。
3.「專科學校輪調式教學春季班」(如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
餐飲、流通類科實施春、秋二季招生三明治教學學生,具正
式學籍),教育補助費按二專日間部基準支給。
4.就讀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附設專科進修補校,係屬二專,學
雜費收費標準比照二年制專科夜間部,其教育補助費按二專
夜間部基準支給。
(六)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
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以有
職業論,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並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
期(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七)就讀私立臺南女子技術學院七年一貫制音樂系、美術系及舞蹈
系,其教育補助費前五年者依五專標準發給,後二年則依大學
及獨立學院基準發給。
(八)就讀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七年一貫制舞蹈學系,其教育
補助費依公立大學補助基準發給。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所屬機關單位(或學校)申請補
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基準計算。
(十)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公教人員
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剔退,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應將顯
示異常訊息案件,函送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查復。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法制作業體例,將簡寫「台」修正為繁體「臺」字,並以頓號(、
)將「臺澎金馬」區隔,並將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小寫,餘酌作文
字修正。
三、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由居住地就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台辦理
即可,建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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