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有下列情形,
不發給教育補助費(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
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
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在校享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
助)。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及函授性質之校班。
(三)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研究所及幼兒園者。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
優待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金者。
(七)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
之年級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
(八)軍人配偶充任公教人員,並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
之規定,已在公職機關領有其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九)子女已就業或已婚者。
(十)子女在國外留學者。
(十一)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
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人事總處「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
補助表第六點修正,現行有關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
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之文字,爰配合修正。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規定,將幼稚園及托兒所名稱修正為
幼兒園,第三款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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