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發放子女教育補助費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8年7月15日國防部國政綜合字第1080006301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國防部(89)祥祉字第05802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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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3月20日國防部(91)祥祉字第0281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 ,並自91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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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2月19日國防部勁勢字第093000021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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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國防部勁勢字第094000411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 8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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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5年12月22日國防部勁勤字第0950011515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第7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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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國防部國政民服字第09700038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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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國防部國政民服字第09800008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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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國防部國政綜合字第107000546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軍人員暨支領退休俸撫卹金人員子 女教育補助費發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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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08年7月15日國防部國政綜合字第1080006301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發放子女教育補助費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十九日訂定生效,曾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修正生效。依行政院人事總處「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
女教育補助表第六點修正,對於就讀國中小為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
)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將「為」修正為「未」,另參照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之用語,將「幼稚園及托兒所」名稱修正為「幼兒園」,爰修正本
規定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有下列情形,
    不發給教育補助費(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
    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
    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在校享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
          助)。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及函授性質之校班。
    (三)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研究所及幼兒園者。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
          優待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金者。
    (七)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
          之年級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
    (八)軍人配偶充任公教人員,並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
          之規定,已在公職機關領有其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九)子女已就業或已婚者。
    (十)子女在國外留學者。
    (十一)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
            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人事總處「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
    補助表第六點修正,現行有關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
    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之文字,爰配合修正。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規定,將幼稚園及托兒所名稱修正為
    幼兒園,第三款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