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動員整備連絡、協調服務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立法理由〕
本規範訂定之依據。

二、目的:
    為落實後備動員整備工作,凝聚後備軍人向心,律定輔導中心動員整
    備連絡、協調及服務作業規範,增強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效能。
〔立法理由〕
本規範訂定之目的。

三、協調服務對象:
    (一)後備軍人、眷屬(直【旁】系三親等內)。
    (二)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所屬幹部、眷屬(直【旁】系三親等內)。
    (三)對後備軍人、眷屬及全民國防、後備動員事務有業務協調或特
          殊服務與急難救助之團體(機構)、法人或自然人。
〔立法理由〕
明定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協調服務對象。

四、經費用途:
    連絡、協調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主任
    、副主任、秘書或其指派人員前往致意:
    (一)喜慶喪病之祝賀、慰問。
    (二)榮膺團體(機構)重要職務之慶賀。
    (三)榮獲各級政府(機構)或團體表揚楷模之慶賀。
    (四)團體(機構)及法人所辦理之集會、慶典活動。
    (五)遇重大災害致財物損失。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規範經費用途。

五、使用範圍:
    (一)喜慶:喜幛、花籃、中堂、盆花、水果禮盒及其他應景禮品。
    (二)喪葬:輓聯、花籃、花圈、盆花及其他殯葬禮儀物品。
    (三)住院:盆花、水果禮盒及其他營養食品。
    (四)其他足資表示祝賀、慰問或弔唁之適當禮俗物品。
    (五)不得以現金方式致意(如禮金、奠儀、郵政禮券等)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規範使用範圍。

六、支用原則與標準:
    各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應依本要點辦理連絡訪視作業,所生費用,須覈
    實結報,並遵守「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及下列作業規定及支用標
    準:
    (一)由「輔導中心作業費」(120110動員整備)項下支應。
    (二)慎重致送對象,支用標準本節約原則,連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
          ,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需要而採購之,惟乙案總額不超
          過新臺幣三千元整,每月案件金額合計不得逾「輔導中心作業
          費」額度,以維各項業務推行。
    (三)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同一病困之慰問, 3個月以內不
          得重複。
    (四)得以「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主任○○○暨全體輔導幹部」名義致
          意,不得以單一個人名義為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規範支用原則與標準。

七、核發權責: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主任(代理人)。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規範核發權責。

八、要求事項:
    (一)各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對協力全民國防、後備動員整備及後備軍
          人服務之團體(機構)及個人,均應建立連絡、協調服務名冊
          (如附件 1),定期辦理聯繫訪問,以儲積動員整備能量。每
          年1、7月完成名冊核校作業,由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完成三級用
          印,逕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備查。
    (二)參加連絡、協調服務對象各項活動時,應儀容端莊、態度誠懇
          、行止合宜,以維單位形象。
    (三)訪視祝慰經費應撙節支用,不得變相挪用與透支,並按「軍費
          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規定」辦理結報。
    (四)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應將轄內各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每月祝慰成果暨經費支用情形,納入服務成效統計表,由各縣
          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彙整,並呈報地區指揮部。
    (五)各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核發名冊(如附件 2),由縣市後備指揮
          部(服務中心)每月登錄彙整、呈核備查。
    (六)連絡、協調服務對象,應以設籍轄區者為限,但屬同縣市內協
          力動員整備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各項慶典、集會時,得視實際情況,酌邀協力全民國防及
          後備動員整備業務團體(機構)及後備軍人、眷屬,共同參與
          ,俾增進相互了解與建立工作情誼。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規範相關要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