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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國防部 93年9月17日勁勉字第0930013407號令頒「國軍退役人員
    慰問金處理作業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貳、慰問對象:
    奉核定有案之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或其配偶。

參、慰問項目與金額標準如附表。

肆、慰問申請之程序:
    申請人(限當事人在臺之配偶、直系血親;單身亡故者,其在臺兄弟
    姐妹)檢具相關證件,逕寄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辦
    理;經審查無訛後,委託郵局「直撥入戶」匯入申請人帳戶內。申請
    人如無郵局帳戶,則委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派員慰送。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第肆點所定「後備指揮部」名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
指揮部」,並酌作文字修正。

伍、應檢附之證件:
    一、申請死亡慰問:
        (一)申請函一份。
        (二)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獎章執照或足資證明義士身分文件影
              本一份。
        (三)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四)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郵政
              存簿影本各一份。
    二、申請急難慰問:
        (一)申請函一份。
        (二)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獎章執照或足資證明義士身分文件影
              本一份。
        (三)當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
              醫療或醫藥正式收據影本各一份。
        (四)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郵政
              存簿影本各一份。

陸、申請期限:
    死亡慰問以亡故日起半年內提出申請,急難慰問以一個療程結束日起
    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補發且年度內以一次為限。

柒、預算編列:
    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或其配偶急難(死亡)慰問所需經費由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依規定編列施政計畫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第柒點所定「後備指揮部」名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
指揮部」,並酌作文字修正。

捌、本作業要點未盡之處,另令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