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或其配偶急難(死亡)慰問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後留照字第11 1000882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防 部後備指揮部辦理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或其配偶急難(死亡)慰問作業要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保險撫卹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或其配偶急難
(死亡)慰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訂定生
效,曾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修正生效。茲配合國防組織調整,自一百十
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
署,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本規定第
肆點及第柒點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肆、慰問申請之程序:
    申請人(限當事人在臺之配偶、直系血親;單身亡故者,其在臺兄弟
    姐妹)檢具相關證件,逕寄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辦
    理;經審查無訛後,委託郵局「直撥入戶」匯入申請人帳戶內。申請
    人如無郵局帳戶,則委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派員慰送。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第肆點所定「後備指揮部」名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
指揮部」,並酌作文字修正。

柒、預算編列:
    海南島陣前起義義士或其配偶急難(死亡)慰問所需經費由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依規定編列施政計畫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第柒點所定「後備指揮部」名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
指揮部」,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