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核列逐次召集人員,在不妨礙應需兵額原則下,核定機關得依所屬機關申
請處理名冊排列之役別,逐次召集名次先後順序,逐次召集之。如因軍職
,專長需要而變更原排列之逐次召集先後順序時,核定機關得與有關機關
協議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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