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列逐次召集人員,在不妨礙應需兵額原則下,核定機關得依所屬機關申 請處理名冊排列之役別,逐次召集名次先後順序,逐次召集之。如因軍職 ,專長需要而變更原排列之逐次召集先後順序時,核定機關得與有關機關 協議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