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儘後召集核准與否,除個別申請者予以分別核復外,餘分別核註於申請處
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學校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
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定機關自存,作為儘後召集準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