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核列儘後召集人員,其儘後之區分,後備軍官以階級為準,後備士官、士
兵以年次為準,核定機關視軍事需要,得於召集順序中,按役別、年次、
專長、予以儘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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